据新华日报消息,1月14日,江苏省法院从200余起案件中精心挑选出十大典型案件进行公开发布,包括一起以炒股交流为幌子实施跨境诈骗案,35人被判刑,这伙人在柬埔寨金边成立诈骗犯罪集团,对我国公民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诈骗金额高达人民币7200余万元。
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期间,赵某(另案处理)在柬埔寨金边成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组织招募被告人刘某梅、赖某英、黄某、李某梅等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其中,被告人刘某梅担任总监,负责犯罪集团的经营管理;被告人赖某英、黄某、李某梅等人担任组长,负责管理、培训组员;被告人韦某浩等30人在犯罪过程中分别扮演老师、助理、水军、客服等角色,具体实施诈骗行为。
该犯罪集团以炒股交流、名师指点为幌子,寻找受害人群体并建立联系,利用网络社交工具建群发布股票、期货等投资理财信息,通过“荐股”、直播授课等方式骗得被害人信任,并将被害人引流至虚假投资平台,通过老师号、助理号、水军号等微信号相互配合,对我国公民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诈骗金额高达人民币7200余万元。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某梅等35人构成诈骗罪,其中刘某梅等30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韦某浩等5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超过30日,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6日作出(2022)苏0703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梅等35人十三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梅等人不服,提出上诉。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6日作出(2024)苏07刑终2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涉案犯罪集团组织招募大量人员,前往境外诈骗窝点实施犯罪,假借炒股投资名义大肆诈骗我国公民财产,社会危害性极大。人民法院贯彻依法严惩方针,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犯罪分子特别是犯罪集团中的重要成员依法从严惩处,坚决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成有力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