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广大市民:
为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的污染,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倡导社会新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市烟花爆竹禁放的有关规定告知大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支持配合政府禁放烟花爆竹工作。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禁止非法生产、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二、每年农历十二月十五至次年农历正月十五,我市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三、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四、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丧葬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婚丧、喜庆等活动时,应当提前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五、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六、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希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各项规定,并主动劝导外来亲戚朋友严格遵守。八、欢迎您共同参与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发现违规燃放行为请拨打110或向相关执法部门举报。真诚地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和清新的工作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建设美丽峨眉山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祝广大市民朋友新年快乐、阖家幸福、万事如意!峨眉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污染,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等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峨眉山市部分区域和场所以及重点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北起夹峨路与货运通道双福连接点,南至货运通道与G245线路连接处,以货运通道为界沿线向城区方向;夹峨路与嘉峨快速通道交叉处(朱坎加油站)起以西环线为界沿线向城外延伸1公里(城西村平坝区域)。(二)双福镇四桥社区、罗目镇青龙社区、符溪镇径山社区、九里镇兴隆社区、九里镇文昌社区、桂花桥镇明园社区行政区域范围。(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发布后,峨眉山市境内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二)农历腊月十五至元宵节,峨眉山市境内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四、市民燃放的烟花爆竹必须在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的零售点购买,非专业人员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 质 量》(GB10631—2013)标准中规定的A级、B级(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止燃放规定,安全有序燃放烟花爆竹并主动劝阻、制止和举报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110、0833-5522263)。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22年1月26日发布的《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峨府规〔2022〕1号)同时废止。
来源: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峨眉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编辑:林希尔 责编:饶芬 审核:赵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