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陈家镇人民法庭庭长黄菲菲法官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村民王某因私自架设丝网捕鸟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家中被搜查出鸟类死体15只。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认定,15只鸟类为山斑鸠3只、鹌鹑2只、戴胜1只、乌鸫8只以及松雀鹰1只,其中松雀鹰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对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给予赔偿,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王某辩称,捕鸟是为了给自己的外孙女找乐子,自己并不知道自己捕获的是松雀鹰,更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给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法律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猎捕“三有”陆生野生动物14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1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王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此,当庭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同时,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因非法狩猎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0600元。
法官向王某释明,这笔赔偿不光包含松雀鹰本身的价值,更包含生态修复的费用,王某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应有的责任。经过批评教育,王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但坦言自己家庭困难,妻子丧失劳动能力,全家仅靠自己微薄的收入勉强支撑日常开销。
法官通过实地走访,了解到当事人确实经济困难。法官于是想到了“劳务代偿”,一方面,可以让当事人在其能力范围内承担相应的金钱赔偿责任,减轻当事人及其家庭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也能让当事人牢记破坏生态环境需要弥补,帮助其实现从“破坏者”到“守护者”的转变,并通过劳动的形式教育警示周边群众。
那么,赔偿金能否通过“劳务代偿”方式履行?
崇明区人民法院为此专门召开听证会,邀请当地乡镇代表、村(居)代表、人大代表及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代表等参与,听取王某自身意见,结合其家庭情况、经济情况,与会人员认为本案采用“劳务代偿”方式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具有可行性;同时,听证会上还明确了劳务代偿的期限、地点及工作内容等,确定由王某所在乡镇安排其公益劳动岗位,并负责具体监管王某的劳务履行情况。
这起案件宣判后,王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