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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深度解析重庆江北嘉陵公园观赏鱼大量死亡案件

基本案情

1月13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

江北嘉陵公园观赏鱼池中大量观赏鱼死亡案件已查明,系该公园一游乐项目经营者李某(男,48岁) 所为。

经查,因观赏鱼池经营人在该公园内开设有与李某同类的游乐项目,且收益较其更好,李某遂心生不满,于11日19时40分许,将家中用剩的蔬菜杀虫剂倒入鱼池,致大量观赏鱼死亡。

目前,李某已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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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嘉陵公园观赏鱼池中大量观赏鱼死亡案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该案不仅涉及法律问题,也反映了社会竞争中的道德与法律边界问题。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张辉律师从以下方面进行了相关解读。

律师解读


一、涉嫌刑事犯罪

(一)涉及罪名

李某将杀虫剂投放至观赏鱼池,导致大量观赏鱼死亡,其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故意破坏他人财产的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具体可能涉及以下罪名:

1、故意毁坏财物罪:李某的行为直接导致观赏鱼死亡,造成了财产损失,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之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较大”的标准为损失价值达到5000元以上。观赏鱼作为商业财产,通过视频新闻报道的现场情况以及观赏鱼二级市场价格的了解情况,李某造成损害的价值可能远超5000元,符合《刑法》第275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刑事立案标准。如适用“故意毁坏财物罪”情形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投放危险物质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杀虫剂对公园环境或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李某之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114条规定的“投放危险物质罪”,或《刑法》第115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适用“投放危险物质罪“情形的,如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适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本案李某的行为涉及竞合犯罪行为,具体罪名以及刑罚标准由公安及司法机关结合侦查、审判情况最终认定。

二、环境保护行政责任

李某将杀虫剂倒入鱼池的行为,不仅导致观赏鱼死亡,还可能对公园的生态水体造成污染,给当地生态系统造成破坏。根据涉及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3条等规定的关于禁止向水体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规定,以及《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之规定,李某向水体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恢复原状等行政处罚。

三、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因李某的投毒行为,致使经营者发生观赏鱼死亡的直接损失,以及导致经营者在观赏鱼死亡且未完全补救期间的营业损失、鱼池及水体的清洗费用、未能恢复营业期间的租金及人工费用等损失,经营者就此可一并要求李某进行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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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延伸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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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警示


一、法律底线坚决不能逾越

根据《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如果杀虫剂对公共安全或生态环境造成威胁,还可能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面临更严厉的刑罚。此案警示我们,任何恶意破坏他人财产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公平竞争是市场秩序的基石

市场竞争应以合法合规为前提。因不满竞争对手收益较好而采取非法手段,不仅破坏了市场秩序,也损害了自身信誉。此案提醒经营者,只有通过提升服务质量、创新经营模式等合法方式参与竞争,才能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三、道德与法律需共同约束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底线,而道德是行为的高线。任何突破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付出沉重代价,而缺乏道德约束的行为也会受到社会的谴责。此外,环境保护是每位公民的责任,任何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和社会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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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袁   萍
校对:龚远芳
编辑:吴国彬 林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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