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李光正、通讯员罗志刚)申请临时救助不再受户籍地限制了,也可在居住地、急难发生地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近日,省民政厅印发《湖北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急难型、过渡型、支出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6倍、9倍、12倍;对情况特殊、需要加大救助力度的对象,通过“一事一议”确定救助额度,确保救助实效。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依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且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办法》根据困难情形将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过渡型救助对象、支出型救助对象三类,便于基层认定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是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紧急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过渡型救助对象主要是指因遭遇特殊困难,依靠家庭或自身在一定时间内无法摆脱困境,且其他救助政策暂时无法覆盖,基本生活出现阶段性困难的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是指因刚性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低收入人口。
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分为紧急程序和一般程序,急难型救助适用紧急程序,2日内救助到位,临时救助金一次性发放,解决救急的问题;过渡型、支出型救助适用一般程序,临时救助金采取“一次审核、分阶段发放”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