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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渠道供应肽类激素,内蒙古凯蒙被罚

新京报讯 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发布的最新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内蒙古凯蒙药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因未按照规定渠道供应肽类激素案,被罚没25047元。

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渠道供应肽类激素的行为,违反了《反兴奋剂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反兴奋剂条例》,决定没收违法所得4554.00元;并处罚款20493.00元。罚没款合计25047元。

校对 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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