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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国色芳华》照搬妆造:他人对文物再创作享有著作权

1月13日下午,电视剧《国色芳华》官方微博发文称,创作团队在参考专业资料进行角色造型的过程中,误将《中国妆束:大唐女儿行》一书中的示意图认为是文物复原图,对于造成的误解致歉。随后,该书作者左丘萌通过个人微博回复,对剧方表示谅解。影视剧的造型与妆容涉及的版权问题,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南都记者就此咨询了长期关注知识产权领域的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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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妆束:大唐女儿行》作者发出的对比图。

赵虎介绍,在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时,适用的规则为“接触+实质性相似”。其中“接触”是指接触的可能性,如果一个作品公开发表在前,就可以认为存在这种可能性。而在判断“实质性相似”过程中,首先要把权利人的作品中属于“公共知识”的部分过滤掉,这其中就包括引用古人作品的部分,或者大家长期以来都这么做、分不清是谁原创的部分;另外,也要把“非原创的部分”剔除,剩下属于权利人独创性的部分,再与被指侵权的作品进行比对,判断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在电视剧《国色芳华》的案例中,《中国妆束:大唐女儿行》作者称,被剧方“照搬”的发冠、发簪均是基于文物的二次设计,不是文物本身;额间的花钿图案也是参考晚唐壁画创作的,绘画时带有作者自己的风格笔触。

对此,赵虎表示:“如果是文物的话,的确就属于公共知识,谁都可以使用;但如果不是文物,或者是他人在文物的基础之上进行了再创造的话,其‘独创性的部分’就不能直接拿来使用了,应该是有个授权。”至于独创性的占比,并没有具体要求,“不过如果再创作的部分特别细微,这种情况下我并不认为构成了新的作品,可能它就难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采写:南都记者 侯婧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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