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聚会被两同事抱摔离世: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意外?

 
聚会中欢乐跳舞却突然不幸离世?1月9日,媒体报道,2022年广东乐昌某公司员工聚餐后去KTV娱乐,员工杨某唱到开心时跳舞助兴。但令人想不到的是,两位同事想跟他开玩笑,突然将其抱起,致使杨某头朝下摔倒,最终导致颈椎脱位脊髓损伤,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两名同事各赔1万元并被提起公诉。法院判两人过失致人死亡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二人不服申请上诉,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1.  为何认定二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罪,指的是由于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对于该罪名,最重要的就是“过失”的认定。
 
所谓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指的是行为人在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却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后者指的是行为人已经预见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但轻信自己能够避免结果发生。
 
根据前述,过失的认定最重要的是对于危害结果是否应该预见或者是否已经预见。在前述案件中,二人突然将一个成年人抱起,完全可能因为没有配合好、受害者受惊挣扎等导致重心不稳失去平衡从而摔倒。同时,被抱起者从高处摔下,也有很大的可能性颅脑、脊椎等受伤,从而发生死亡结果。
 
总的来说,二人的行为危险性本身就较高。从这个角度来说,作为一般成年人,对于前述行为的危险性应当是有判断的,对于行为的危害结果也应该是有所预见的。所以,前述案件中二行为人至少是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就是应当预见危害结果但是没有预见。法院认定二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还是妥当的。
 
2.  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区分
我国刑法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刑法中所说的“不能预见的原因”便是意外事件,若是意外事件,则无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前述案件中,两行为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原因,大概率在于二人认为受害者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自己不存在过失。那么,过失与意外事件区分的关键在哪里呢?
 
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意外事件的关键区别在于:一是有无能力预见,即行为人是否具有认识发生死亡结果的能力;二是有无预见的义务,即行为人有无义务认识并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
 
前文,笔者已经分析了一般成年人在前述案件中的预见能力。从预见义务来看,预见义务包括法定的预见义务、公序良俗形成的预见义务以及先前行为引发的预见义务等。前述案件中,一般人成年人在前述状况下具有预见能力,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看也具有预见义务。因此,笔者认为,前述案件不太可能被界定为意外事件。
 
总的来说,同事之间开玩笑也一定要把握限度,尤其是要注意安全,切勿让喜剧变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