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510个案件揭露代孕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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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年来,我国发生多起代孕事件,引发关注,代孕问题涉及女性自主权、尊严、健康风险等方面。

2.代孕可分为完全代孕、部分代孕、有偿代孕和无偿代孕,其中完全代孕侵犯女性自主权与尊严。

3.尽管我国明令禁止代孕,但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管控不足,导致代孕产业链违法成本较低。

4.事实上,代孕现象屡禁不止,原因包括不孕不育、对男孩的偏好以及辅助生殖技术的不完善等。

5.为此,各国在规范代孕行为上采取不同立场,我国辅助生殖技术不断发展,但仍需有效监管与打击地下代孕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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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0期



图文|南大新传《数据新闻》课程学员

张瀚之 陈竟一 姚秀灵

编辑|郭思航

指导老师|陈志聪

排版|彭思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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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发生了诸多代孕事件,包括“合肥代孕事件”“青岛汽配城代孕事件”“国内首例代孕监护权纠纷案”等,这使得越来越多人关注到代孕问题[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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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部分代孕事件截图


代孕是指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借助现代医疗技术,为他人妊娠、分娩的行为,可分为完全代孕(代孕子女与代孕母亲无基因关联)、部分代孕(代孕子女与代孕母亲有基因关联)或无偿代孕、有偿代孕[3]。自出现之日起,代孕便引发了学界与业界的广泛争议。 


代孕将女性身体视为生育工具,侵犯了她们的自主权与尊严。在代孕过程中,代孕妈妈需承受生理与心理的双重压力,且可能面临健康风险。此外,代孕打破了传统的生育模式,可能导致亲子关系混乱,挑战社会对家庭构成的认知。代孕孩子的身份认同与家庭关系也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


因此,早在2001年,中国就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4]。此外,《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也表明,任何违反道德或法律的合同都不具备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即使双方自愿签订代孕协议,这一协议在法律上同样无法获得保护[5]。


虽然我国明令禁止代孕,但仅体现在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管控、约束和处罚;而对于代孕产业链中的中介机构、介绍人等其他参与主体,缺乏明确且具有足够威慑力的惩处依据。这导致这些主体在代孕行为中违法成本较低,容易逃避法律制裁,从而助长了代孕行为的发生。


因此,我们分别从国内与全球两个视角入手,分析地下代孕引发的纠纷及其屡禁不止的原因,并梳理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即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简称辅助生殖技术或ART)发展的状况,探究生育需求可以通过除代孕外的哪些途径得到满足。


截至2024年12月,以“代孕”为关键词,可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6]中查找到510篇文书。这些案例揭示了我国代孕这一灰色产业的部分现状。


概览

合同纠纷占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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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2012-2024年代孕相关案件年份频次图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2012年到2020年,与代孕相关的判决案例数量整体呈上升趋势,2020年达到顶峰,后逐年降低。


那么,为何2020年相关案件数量激增,高达134件呢?


核真录搜索了当年地下代孕市场的相关调查报道得知,受疫情影响,海外代孕受阻,国内代孕中介机构订单明显增加,供卵者补偿金、代孕妈妈佣金等费用也水涨船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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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2012-2024年代孕相关案件地区分布图


此外,我们梳理并绘制了这些案件的地区分布图。数据显示,代孕案件在中国的分布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异:各省案件数量差异较大,整体来看,东南部地区较多。其中,湖南省数量最多,共计84件,广东省紧随其后,共计6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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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2012-2024年代孕相关案件类型


案件类型也是我们了解代孕乱象的一个途径。统计数据显示,代孕相关的民事案件最多,共405起。这表明,在代孕领域,民事纠纷最为常见。这些案件涉及到合同纠纷、继承权、抚养纠纷等问题,反映出代孕行为在法律、伦理和社会层面的复杂性。


刑事案件紧随其后,有91起。这些刑事案件揭示了代孕行为可能涉及的违法行为,如非法占有非法经营等,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也对社会秩序和道德底线构成了挑战。


行政案件、管辖案件和执行案件则涉及到监管、法律执行等方面的问题,对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加强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统计裁判文书网与代孕相关案件的关键词,我们绘制了如下词云图。词云图中,“合同”“返还”出现的频次最高,分别为147和134次,“利息”“个人财产”“清偿”等词汇紧随其后。这不仅反映了代孕案件中合同纠纷和财产问题的普遍性,也暗示了这些问题在法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代孕行为往往依托合同形式出现,但相关的义务履行、财产归属和债务清偿等问题,常常成为引发法律争议的导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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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2012-2024年代孕相关案件关键词词云图


“继承人”“监护人”“法定继承人”等词汇的出现频率也很高,这指向了代孕案件中继承权和监护权的复杂性。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护需要得到保障,然而,由于收入不稳定、情感纠纷等,会出现婴儿遭“退单”[9]、各方争夺抚养权、监护人财产继承纠纷等情况。可见有效保障代孕子女权益是不容小觑的挑战。


“夫妻关系”“离婚”“共同债务”“夫妻共同财产”等词汇揭示出,代孕不仅关系到个人选择,更触及到家庭关系以及经济负担能力,寻求代孕者复杂的情感纠葛也深深地影响着代孕妈妈和代孕子女。


需求

生育难题是寻求代孕的主因


代孕现象为何屡禁不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关注选择代孕家庭背后的现实困境。因此,我们统计了裁判文书网上提到代孕原因的文书。数据显示,代孕的原因多样,其中68篇文书中,代孕的原因是“不孕不育”,占据绝大多数,这反映出生育难题在代孕需求中的核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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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寻求代孕的原因


不孕问题,作为代孕需求的主要驱动力,为代孕行业的兴起提供了土壤。据《柳叶刀中国妇幼健康特邀重大报告》,2007年-2020年间,我国不孕发病率已从12%升至18%[10],这意味着,大约有2540万人不具备生育功能。


此外,27篇提到代孕的原因是“想要男孩”,占比超过五分之一。由此可见,对男孩的偏好,仍影响着家庭的生育决策。


身体不宜生育带来的代孕需求,揭示了生育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一些女性可能因健康问题无法自然怀孕或分娩,代孕则成为她们实现做母亲愿望的另一种途径。


全球

各国代孕规定难统一


在代孕活动中,关于把身体作为商品的交易、可能对女性构成的潜在剥削风险、以及儿童被当作商品的现象等方面,各国持有截然不同的观点;在保护代孕相关各方基本权利的问题上,国际社会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这种分歧在立法实践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各国在如何规范代孕行为上采取了不同的立场。


通过收集全球主要国家对代孕的法律规定,我们发现:目前完全允许商业代孕的国家较少,主要有乌克兰、俄罗斯和格鲁吉亚等。商业代孕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完成,委托人除了支付一些必要开销,还需要支付昂贵的代孕佣金。


部分国家完全禁止各种形式的代孕,如中国、德国、法国等。部分国家禁止商业代孕,但允许志愿代孕等其他形式的代孕,并通过严格的法律规定加以限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南非等。


目前,部分曾经允许商业代孕的国家如泰国、印度、柬埔寨等相继开始出台法律禁止或限制商业代孕。例如,柬埔寨现在全面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泰国、印度则禁止为外国人提供商业代孕服务。


美国方面,各州的代孕相关法律不同。加利福尼亚州、内华达州等允许商业代孕;华盛顿特区等允许非商业代孕;密歇根州、纽约州则完全禁止代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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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 全球主要国家对代孕的法律规定


各国对代孕的法律规定不同,这为当事人规避本国对于代孕的法律限制提供了可乘之机,大量跨国代孕现象出现。由此,也产生了大量“跛脚”代孕亲子关系,即依一国法律有效,而依另一国法律无效或可被撤销[11]。跨境代孕中,当事人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有:代孕合同效力在本国无法保障、代孕亲子关系在本国无法确认以及代孕子女国籍确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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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 2015-2024年我国跨国代孕案件统计


通过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2015-2024年我国跨境代孕案件,我们发现,我国当事人主要前往泰国、俄罗斯、柬埔寨、美国进行代孕。跨境代孕产生的民事案件在我国主要以合同纠纷为主,共有十起,即当事人与中介签订境外代孕合同,但因自身反悔或代孕失败等上诉法庭。此类案件的主要判决结果为合同无效,中介应返还合同带来的财务所得;如果双方均有过错,除了返还合同规定费用,剩余费用依照具体情况由双方各自承担。在我国,只出现过一起抚养权纠纷;跨境代孕引发的偷越国境、刑事案件诈骗则各有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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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 2015-2024年中国跨境代孕案件


展望

代孕是唯一的方法吗?


辅助生殖技术,指采用医疗辅助手段使不育女性妊娠的技术,作为解决不孕不育问题的重要手段,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取得了显著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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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流程图

图11 宫内人工授精(IUI)流程图


它的核心技术包括宫内人工授精(Intrauterine insemination,IUI)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IVF-ET)及其衍生技术。这些技术为无法自然生育的家庭提供了除代孕之外的其他选择。具体流程如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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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 中国辅助生殖机构数量年份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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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3 中国辅助生殖机构数量地区分布


为了满足不孕不育或因其他身体病症而无法满足生育需求的夫妇,我国辅助生殖机构数量也在逐渐上升。2013年,我国仅有356家辅助生殖机构,而截至2024年6月,辅助生殖机构数量已翻了一番,达到622家,覆盖全国所有省份。其中,广东省的辅助生殖机构高达61家[12]。


这一趋势表明,伴随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医疗服务的完善,不仅辅助生殖机构为难以生育的夫妇提供了实现生育愿望的途径,机构数量的增加也使更多人能够获得辅助生殖技术的服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供需矛盾。


同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13]中规定,辅助生殖机构不得有以下与代孕有关的行为:

(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

(二)实施代孕技术的;

(三)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

(四)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


尽管我国辅助生殖技术不断发展,但生育偏好仍对代孕现象有所影响。此外,当夫妻双方身体不适于辅助生殖技术,如男女任何一方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泌尿生殖系统急性感染、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具有吸毒等严重不良嗜好或接触致畸量的射线、毒物、药品并处于作用期,女方子宫不具备妊娠功能或有严重躯体疾病、不能承受妊娠的,都无法进行辅助生殖。


地下代孕市场仍然借助以上痛点持续运转,亟需有效监管与打击。



参考资料



本文内容首发于《核真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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