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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原行长戴相龙:建议研究支持大型商业银行设立全国性证券公司

腾讯新闻《一线》

作者丨马小

编辑丨刘鹏

1月11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主办的金融经国与资本市场发展论坛召开。中国人民银行原行长戴相龙在演讲中建议,研究和支持大型商业银行设立全国性证券公司。

戴相龙认为,证券市场发展需要从多方面努力,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提高证券公司的公信度和把长期资金转化为资本的能力,尽快培育一批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证券公司。

他认为,大型商业银行投资设立证券公司具备优势。他以欧美国家金融史举例说,证券公司都是源于银行,欧洲几个国家实行“混合经营”,在银行内部设立证券业务部门从事证券业;美国等国实行“分业经营”,由银行或由银行业资产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部投资设立证券公司。他列举,境外十大证券公司,银行持股高达23.42%,长期保持对证券公司的控制地位。

戴相龙认为,银行投资的证券公司与由财政和企业投资的证券公司相比,前者公信度更高,更有能力把社会长期资金转化为资本。

另外,在戴相龙看来,银行投资的证券公司还具有其它优势:一是大型商业银行资本雄厚,所有者权益是证券业的10多倍,由大型商业银行控股的证券公司资本充足,有利于证券公司开展自营业务,促进证券市场和所推荐上市公司的股价稳定;二是大型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也是证券业的10多倍,由大型商业银行设立证券公司,有条件扩大分支机构或发展证券代办业务;三是大型商业银行人力资源丰富;四是大型商业银行最了解有长期大额存款的客户,有利于其投资的证券公司开拓业务。

再从风险层面来看,戴相龙认为,商业银行投资设立证券公司的风险不比非银行机构投资设立的证券公司大。

他认为,金融机构的风险主要不是来自金融机构本身,而是来自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周期的冲击,来自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员管理失策、违规经营等,但是没有证据说明,由银行投资的证券公司产生金融风险就会大于由政府和企业投资的证券公司。

在他看来,现在的大型商业银行已成上市公司,银行和所办证券公司各为法人,加之有了严格监管,过去银行办证券的风险可以得到防范。证券公司不管由谁投资,都是由证券监管部门按照统一法律法规实行严格监管。相反,如果由银行投资的证券公司出现重大风险,处理这类证券公司的风险要比处理政府和企业投资的证券公司的风险具有更多有利条件。

另外,戴相龙还提到,2024年末,我国已批准设立外资全资或控股的证券公司11家,其中全资公司4家,即摩根大通证券(中国)、高盛证券(中国)、渣打证券(中国)、法巴证券(中国),查其投资人都是外国的银行或以银行资产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这意味着这些外资证券公司获得了超国民待遇。

戴相龙表示,我国大型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12%左右,大大高于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有能力投资设立证券公司。2023年末,5家大型商业银行设立非银行金融公司52家,其中,保险公司10家,租赁公司6家,设在香港的投资银行7家,理财、信托和基金公司12家,资产总额占银行总资产的2.23%。

基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水平,戴相龙建议,可考虑由大型商业银行分别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投资设立各类非银行金融公司,也可以由大型商业银行直接投资设立证券公司,待大型商业投资非银行金融公司规模较大时再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在具体实施方面的建议,他提到,可以在第十五个五年发展规划期间,先选择一家规模最大的大型商业银行率先设立全国性证券公司,并兼并现有一些中小证券公司,以后再将这项改革扩大到其他大型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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