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撤销登记决定书送达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办作出撤销你公司住所登记的决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撤销登记决定书》(清政务办撤〔2024〕1号),我办现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上述文书,决定书内容详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