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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诈骗罪案,经辩护,10年量刑成功减至2年

代理诈骗罪案,成功为当事人获得轻判!

📃案情简介

自2022年9月起,谢某与蔡某因公司业绩下滑,决定调整经营策略,并集合董某、唐某等20人共同参与。其中,董某与公司签订授权协议,允许员工使用其肖像进行白酒销售。董某定期分享个人生活照片、视频及才艺视频给团队成员,这些材料被用于在互联网上以虚构的“董某”或“CoCo”等身份与男性网友互动。通过编造家庭不幸等情节,以及利用“过生日”、“酒庄开业”等契机,团队成员向网友索取红包或推销合格白酒。该行为最终导致25人被捕,公司被封,且涉案金额被鉴定为5,248,926.87元。

 

📍争议焦点

1,董某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2,鉴定报告能否作为法律判决的依据;

3,鉴定金额是否完全等同于董某的犯罪金额。

 

👩‍⚖辩护意见

定性辩护

1.辩护人质疑本案定性,认为此行为属于过度营销,非诈骗。理由包括:被告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实施诈骗行为;所售白酒质量合格,且获得部分客户重复购买;董某的身份基本真实,虚构部分旨在拉近与客户的距离,非为诈骗。

2.强调董某与业务员间的授权协议明确禁止利用其身份进行违法活动,且董某提供照片、视频属其工作范畴。

 

量刑辩护

林律师辩护人坚持认为董某无罪,如果合议庭经合议后,仍认定董某构成诈骗罪,辩护人针对量刑方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本案的鉴定报告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公诉机关将某公司用于收款的2个微某号、1个支某某号所收款项5,248,926.87元认定为犯罪金额的证据不足,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对无证据支持的金额应予以扣减。

 

对某公司非用话术模式销售白酒所产生的业务收入金额应从审计金额里予以扣减。

 

 

⭐案例评析

在经济类犯罪案件中,鉴定报告是一个标杆,辩护人通过发问、质证及辩论,将鉴定报告中存在的问题一一展现在法庭上,让法庭无法回避,从而未将鉴定报告作为定案的依据,是辩护过程中的一个令人振奋的阶段性胜利。

本案正是因为鉴定报告未作为定案依据,犯罪金额下降了很多,20多名被告人的量刑均下调一档,在司法实践中比较罕见。虽然司法实践中鉴定报告被法庭大量地采纳,但并不代表所有的鉴定报告均是铜墙铁壁、无懈可击,找到正确的点发力辩护,依然能使鉴定报告作为定罪的依据,可以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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