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详情
姚某中标LED显示屏广告牌项目后,因结算价格高于合同预算,被检察院指控犯有合同诈骗罪并提起公诉。
2015年初,某广告有限公司招标LED显示屏广告牌项目,预算600万元。罗某挂靠的河北某公司中标后,姚某指示罗某采购LED显示屏,并与惠州市某科技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原金额为386万余元。随后,姚某与罗某变造合同,将金额改为621万余元,并连同钢架结构费用200余万元,向广告有限公司申请结算,最终获得884万余元,超出预算284万余元。
2022年12月,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对姚某、罗某提起公诉。
📍辩护目标
证明我方当事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辩护思路
1,姚某、罗某具备履行合同能力,积极履行合同,无非法占有目的。
2,签订合同时,未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手段骗取财物,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证据显示广告公司对LED显示屏单价知情并认可,且合同已履行完毕,结算价格符合合同约定,由造价咨询公司审核确定。
3,变造的采购合同来源不明,真实性无法确认,不应作为定案证据。
4,造价咨询公司应独立审核造价,不应直接以合同价格作为结算依据。
5,无法证明姚某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因此其行为应被视为民事经济行为。
综上,姚某、罗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件结果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同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成功让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对姚某、罗某的起诉!
⭐案件评析
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需考虑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财物。
鉴于合同诈骗罪的复杂性与民事欺诈的交织,被起诉了务必找专业律师寻求帮助,刑事案件不可怕,律师越早介入,就越有机会争取到更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