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楚雄市综合执法部门
依法查处一批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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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日,楚雄市团结桥,涉事企业云南东*科技有限公司在市政建设中存在不文明不规范施工,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00元。
管理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项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2025年1月8日,周某在彝海街道鹿鸣清城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0元。
2025年1月2日,彭某在东瓜街道附近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0元。
2024年12月17日,杨某在东瓜街道东盛西路附近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0元。
管理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2025年1月6日,李某驾驶云E55555在彝海街道东升路运输砂料未采取密闭覆盖措施,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0元。
2024年12月28日,刘某在东瓜街道梅园路兰苑砍伐公共树木,被处以罚款100元。
2025年1月9日,黄某在东瓜街道丰胜路砍伐公共树木,被处以罚款100元。
2024年12月13日,杨某在东瓜街道兴云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市政公用设施,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0元。
管理依据: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 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擅自挖掘、拆除、移动、损坏市政公用设施。
开展警示曝光
促进城市文明规范
编辑/杨敏慧
来源/“楚雄城管”微信公众号
一审/杨敏慧
二审/农耀
三审/邓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