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都不知道我成了代言” 主播状告网店索赔

拿我的照片卖货,我都不知道我成了“代言”。遭遇这种情况,如何维权?近日,思明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网络流量时代,商家们为了更好地展示商品细节,往往会通过网络直播或者拍摄模特展示图等形式,让消费者能够直观地感受商品效果。然而,有些商家却盗用他人照片为店铺推广引流,让不少网友在不知不觉间当了回“代言”。

主播起诉:

不知不觉自己被“代言”

小美(化名)是个网络主播,平时会在抖音平台上直播卖货,直播时会穿着售卖的服装进行展示,也会通过个人账号发布她的穿衣效果图。

经过长期运营,小美的网络账号积累了数十万粉丝,在平台具有一定知名度,穿衣效果图在女装行业也经常成为网红爆款图。

某天,小美偶然发现自己展示服装的照片竟然被一家服装店的网店盗用,作为商品详情页中的模特图进行展示。小美与商家沟通无果后,便诉至法院,要求该店铺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几天后,服装店将相关展示图删除。

一审判决:

构成侵权,赔偿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服装店未经小美同意,基于营利性目的,擅自使用含有小美肖像的图片用于商业宣传,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考虑到店铺现已将侵权图片删除,且小美未能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也没有证明服装店的实际获益,结合小美的网络影响力、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等情节,最终法院判决服装店应赔偿小美损失1万元。

法官说,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在法律规定用途外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中,服装店未经小美允许,在店铺推广界面中使用小美的照片进行展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导报记者 陈捷 实习记者 李姣颖 通讯员 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