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
01内地女子在澳门涉嫌诬告强奸被捕,引发关注。
02事实上,这已不是第一次出现类似事件,2024年6月21日,内地女大学生张兰因男友未兑现送礼承诺和支付购物款项,诬告其强奸。
03澳门警方经过调查,确认涉事女子因经济纠纷诬告强奸,已因涉嫌诬告罪被移送检察院侦办。
04然而,诬告强奸在澳门要付出相应代价,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刑法典第329条,最高处三年徒刑或科罚金。
05专家认为,唯有让诬告者付出与诬告后果相应的惩罚,才能让法律长出牙齿,震慑潜在的心术不正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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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内地女子在澳涉嫌诬告强奸”的新闻引发关注。根据澳门媒体2025年1月2日报道,一内地男子2024年年中在澳门娱乐场结识一内地女子,双方曾发生性关系。2024年12月27日,两人又相约于路氹区娱乐场赌博,次日凌晨在女子下榻酒店房内发生性行为。29日凌晨,双方因赌资发生争执,女子报警声称遭男子强奸。澳门司警经调查,相信女子是由于与受害人发生矛盾诬告对方。
事实上,这已不是第一次出现类似“内地女子在澳诬告强奸”的事件,甚至在2024年都非孤例。据《澳门日报》报道,2024年6月21日,内地女大学生张兰(化名)与男友李俊(化名)相约到澳门游玩,6月24日张兰报警称被李俊强奸。澳门警方经调查后发现两人交往一切正常,张兰诬告的真实理由令人哭笑不得:李俊未兑现送礼承诺也未支付购物款项,遂怒而诬告其“强奸”。
目前,涉事内地女子已因涉嫌诬告罪,被移送澳门检察院侦办。此案真相既然已经明确,那么需要辨析讨论的就是一些细节。从这两起发生在澳门的诬告强奸案中不难发现一些共性:涉事女子都提出了经济要求(赌资纠纷,买礼物/支付购物款),但受害男子并未答允其不合理要求,于是在恼羞成怒之下选择报警“强奸”,最终没能躲过澳门警方细致负责的证据认定环节,涉嫌诬告而移交司法机关。
因此,不妨做一个思想实验。涉事女子的诬告强奸,本来是有一整套“剧本”的:既然经济要求未能被满足,那么无论是从迫使对方就范,还是从报警之后可能获利的角度而言,诬告强奸都是一桩“低风险低成本高收益”的买卖,这一点似乎也在内地的多起“诬告强奸”案里做出了很好的“示范”。
2024年2月26日,最高检曾公布了一批2023年检察机关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三人团伙引诱男方发生性关系后敲诈钱财,最终因敲诈勒索罪等获刑”的案例引发关注。这个团伙以纯熟的手法“故意引诱男性发生性关系,留下抓痕之后报案被强奸”,最后再以“出具谅解书”为标的要挟,向男方索要财物。而犯罪团伙最终露馅,还是因为“半年之内七次报案被强奸”过于离奇,才让骗局败露并被绳之以法。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很多,包括但不限于强奸证据认定的宽泛、网络诬告的成本太低,等等。不过,一旦有心者希望将这一套也应用到境外的时候,就难免踢到了铁板。在2023年的“内地女子诬告强奸在新加坡被判入狱”事件中,当事女子面对新加坡警方的详细搜证之后不得不撤回了虚假指控,并以“认知偏差”为由请求从轻发落,最终被判入狱五周,“就是要让男方惹上麻烦”的意图也未能得逞。
而在澳门这起案件中,澳门警方经过详细调查之后确认,女方根本没有证据证明其遭遇男子强奸,虚假指控的起因是与男子发生了经济纠纷。不难设想的是,如果澳门警方单方面采信当事女子的证词、不作缜密调查的话,那么无论最终强奸指控能否成立,恐怕都足以让当事女子在法庭内外获取利益。让男子让出利益也好,自身吃到可能的流量红利也罢,毁掉对方的人生也不无可能。
作为对照的是,诬告强奸在澳门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并非以“记错了”或是“认知偏差”而可以轻轻放过的。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刑法典第329条,诬告罪是公诉案,司法部门有权介入。“意图促使某一程序被提起,以针对特定之人,且明知所归责之事属虚假,而以任何方式向当局检举或表示怀疑该人实施犯罪,又或以任何方式公开揭露或表示怀疑该人实施犯罪者,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罚金。”
而根据第四款与第五款,如果诬告已经造成被诬告一方失去自由或是名誉受损的话,法院也会让诬告方付出相应的代价,并公开诬告罪的有罪判决以恢复受害人的名誉。对照澳门特区的立法与实践,也不难得出一个结论:唯有让诬告者付出与诬告后果相应的惩罚,才能让法律长出牙齿,从源头上震慑可能的心术不正之人,不再让诬告强奸变成一桩“稳赚不赔”乃至“无本万利”的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