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4年12月11日,李某某驾驶云LE***8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紫金线由西向东行驶,9时36分许,行驶至紫金线4公里+700米处时,因涉嫌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巍山县交警大队大仓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李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33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队依法对李某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处以1800元的罚款,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案例二
2024年12月11日,陈某某驾驶云L2***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紫金线由西向东行驶,12时03分许,行驶至紫金线4公里+700米处时,因涉嫌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巍山县交警大队大仓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陈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64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队依法对陈某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处以1500元的罚款,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案例三
2024年12月11日,林某某驾驶云L7***0号小型轿车沿关南线由南向北行驶,19时07分许,行驶至关南线30公里+800米处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驾驶证丢失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巍山县交警大队大仓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林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36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队依法对林某某两项交通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处以1500元的罚款,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案例四
2025年1月1日,范某某驾驶云L2***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永福路由西向东行驶,20时34分许,行驶至永福路0公里+200米时,因涉嫌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未佩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巍山县交警大队大仓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范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75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队依法对范某某的两项交通违法行为处以1500元的罚款,驾驶证记13分,并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交警提醒:酒驾是对自身安全的忽视,对他人生命的漠视,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请自觉抵制和主动劝阻酒驾醉驾交通违法行为。时刻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