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ve a Hard Year | Kobe | Nike
“过个狠年”
Nike公司推出了最新的营销宣传,结合中国蛇年背景,使用已故NBA传奇球星科比布莱恩特的肖像和姓名。
在这次充满对“老大”情怀的商业营销背后,存在一个法律问题:
都知道明星代言要给明星代言费,但是如果是已故名人呢?
已故名人还是否拥有肖像权?
我们分别从中国法及美国法(联邦法及州法)展开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下,自然人去世后,其姓名权和肖像权是否可以被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由此可见,若自然人去世,其姓名权和肖像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本身不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
那么,自然人去世后,其姓名权及肖像权如何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人格利益保护】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自然人死亡之后,虽然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但其姓名及肖像中仍然承载着近亲属和继承人一定的精神和财产利益,因此仍然受到法律的延伸保护。
按照上述原理,科比妻子Vanessa Marie Bryant享有科比肖像精神和财产利益法律延伸保护权。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奥黛丽赫本之子Luca Dotti,就曾以上述法律原理起诉过国内的餐饮公司,并获得胜诉。
Luca Dotti v. 苏州工业园区金海华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2019苏05民终7190号)中,法院指出:死者姓名、肖像属于死者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死者近亲属可以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死者姓名、肖像属于死者人格利益范畴,死者人格利益属于当年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法律规定中“合法权益”、“人身、财产权益”范畴,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综上所述,在中国法律体系下,包括姓名权及肖像权在内的人格权不能直接继承,但是继承人可以享受死者的姓名权及肖像权所延伸出的精神性利益和财产性利益。
如果去世者的姓名或肖像用于商业活动,例如为商品做广告、提升知名度,这些权益具有财产性,应该由继承人享有。
他人未经继承人或近亲属同意,擅自使用死者的姓名或肖像牟利,属于侵权行为。
Nike公司作为全球最大的体育用品公司,以其专业度必然与科比妻子Vanessa Marie Bryant事先签署了相关合作协议并支付了授权费用。
所以在Nike公司本次营销中,科比妻子Vanessa Marie Bryant作为科比继承人是本次广告营销肖像权延伸权(利益保护权)的权利人和受益人。
美国法律体系下死者人格权保护
与中国法律不同,美国对于名人肖像有专门的法律权利和对应包含。
美国著名法学家尼莫(Nimmer)教授认为,名人与普通人不同,名人需要的不是对隐私的保护,而是对于自己身份的商业价值的保护,以及控制自己身份中的商业性价值的权利。
“公开权”(Right of Publicity),或称“形象权”,是美国法中独有的概念,泛指自然人控制其个人身份(Identity),并进行商业化使用的权利,最简单最直观的形式如名人代言产品广告等。
由于公开权保护的是个人对其姓名、肖像等商业价值进行利用的权利,因此,公开权往往被认为是一种财产权,具有可继承性。
“公开权”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弗兰克法官在1953年的“海兰案”中提出。他将公开权定义为:“个人对自己姓名、肖像及形象进行保护和商业利用的权利。”
弗兰克法官认为,除了隐私权,每个人还对自己肖像的商业价值享有权利,这包括授权他人独占性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很多知名人物(如演员或运动员)并不会因为肖像被公开使用而感到情感上的伤害,但如果他们无法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或者无法通过肖像的商业用途获得收益,就会感到被剥夺了一项重要权益。
1995年出版的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第三版亦对“公开权”作出了定义:“未经他人同意以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他人姓名、肖像或其他人格要素,从而非法占有他人人格的商业价值。”
以上各种定义都直接或间接地描绘出了构成“公开权”的几大特征,即:
1. 权利主体为自然人;
2. 权利的客体既涉及传统的人格要素,如个人的姓名、肖像及声音等,也包括个人的不能构成著作权的真实表演;
3. 公开权的目的是保护人格要素和真实表演在社会运用中的商业利益。
纽约州是第一个为“未经授权使用姓名、肖像或图片”提供法律救济的州。早在1902年,纽约州通过了《民权法案》第50条,明确规定任何个人、企业或公司未经当事人(或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书面同意,将其姓名、肖像或照片用于广告或商业用途的行为,构成轻罪。
虽然这条规定涉及公开权,但纽约州并不承认独立于隐私权之外的公开权。即便至今,纽约也没有在普通法上单独承认公开权。
相比之下,加州作为好莱坞的所在地,得益于娱乐业的发展,成为娱乐法和公开权保护的领头羊。1972年,加州在《加州民法典》第3344条中首次明确确立了形象权,并逐步在普通法上承认这一权利。此外,《加州民法典》第3344.1条专门规定了已故名人的公开权。这一法条赋予已故名人的权益继承人或被许可人对未经授权使用其“姓名、声音、签名、照片或肖像”的行为提起诉讼并索赔的权利。
根据加州法律,已故名人的形象权可保护至其去世后70年内,并且这一权利属于可转让、可授权、可继承的财产权。在美国各州中,对形象权保护期限的规定并不统一,从20年到100年不等,但大多数州的保护期限不超过50年。
因此,我们可以大概率推定,本次广告营销立项策划之前,Nike公司与科比妻子Vanessa Marie Bryant基于《加州民法典》,签订了相关的专业的授权法律合同,可能是基于原有框架合同,或者另行签署了补充协议。
事实上在2022年3月,Vanessa Marie Bryant已经与Nike就科比肖像和产品进行了续约,这也是为什么现在还能买到Zoom Kobe系列篮球鞋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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