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高州市安达香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1557326251C
住所:高州市潭头镇****
我局于2024年8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在厂区西侧山岭暂存池至生产车间的连接管道上私设旁路管道(旁路管道设置有阀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2、在线监控设备出水的COD、TN、NH3-N使用的标液瓶均没有标液,且标液瓶标签均没有配制日期;COD在线监控设备系统状态显示“无浓硫酸状态”,测量时间为“2019年9月11日”;TN在线监控设备系统状态显示“无蒸水报警”,测量时间为“2019年10月14日”;NH3-N在线监控设备系统状态显示“无掩蔽剂”,测量时间为“2019年10月6日”;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在线联网数据》《监测报告》、执法视频和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告字〔2024〕28号),拟对你公司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我局于2024年12月13日与你公司共同委托杨泽涛、张建磊和涂宁宇三名专家对本案水污染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简易鉴定评估,并于2024年12月24日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约定由你公司按照上述专家出具的鉴定评估意见对本案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修复,随后你公司按要求完成了修复工作。因此,我局认为你公司积极整改,符合《茂名市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简易鉴定评估与磋商程序规定(试行)》中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对你公司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并对应参照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八点§2.8.1“裁量起点10%、行为表现形式为偷排20%”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三点§2.3“裁量起点10%、行为表现形式为已联网但未正常使用1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20%”裁量标准,以及《茂名市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简易鉴定评估与磋商程序规定(试行)》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实施“在厂区西侧山岭暂存池至生产车间的连接管道上私设旁路管道(旁路管道设置有阀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拾肆万元(¥240000.00元)罚款。
2、对你公司实施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伍万贰仟贰佰贰拾伍元(¥52225.00元)罚款。
以上两项行政处罚罚款合计人民币贰拾玖万贰仟贰佰贰拾伍元整(¥292225.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高州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