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轻微不罚”,投诉人将卫健委告上法庭,看法院怎么判

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行政处罚诉讼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五为"毛某等人诉市卫健委不履行卫生监督查处职责案",对于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如何体现"过罚相当"原则有很高的参考价值,现原文节选如下↓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毛某等人诉市卫健委

不履行卫生监督查处职责案

基本案情



毛某等人系某广场北楼业主。市卫健委向某酒店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的许可经营地址为某广场南楼36-47层、北楼18-26层,经营项目为宾馆,后该酒店开业。2020年1月,毛某等人向市卫健委反映该酒店在北楼7层无证经营。同年2月,市卫健委经现场核查作出《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某酒店限期改正,该酒店按照要求即停止北楼7层作为酒店大堂使用,故市卫健委后续未对该酒店作出行政处罚。毛某等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责令市卫健委限期对某酒店作出处理决定。毛某等人、市卫健委、某酒店均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二审认为,行政机关针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同时考虑《行政处罚法》原则性规定的规范和指引作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采取约谈、教育、告诫等措施,依法不予处罚。本案中,某广场南楼36-47层、北楼18-26层为某酒店被许可的主要经营场所,而北楼7层设立的酒店大堂面积远小于许可范围。从用途看,酒店大堂是作为住宿场所的辅助设施使用,与新建、改建场所用于住宿有着本质区别。从营业时长看,某酒店于2019年12月开业,至2020年2月收到《卫生监督意见书》后停止继续使用北楼7层作为酒店大堂,持续营业期限较短因某酒店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市卫健委不再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南通中院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毛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行政处罚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于统领地位。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不应拘泥于特定执法领域的法律规范,还应正确处理好行政处罚法与部门法、法定要件和自由裁量、教育与处罚等因素之间的关系,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轻微不罚、首违不罚、主观没有过错一般不罚等规定。本案中,市卫健委对某酒店的违法行为以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为由未予处罚,体现出对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审慎监管的执法理念。人民法院通过生效裁判,强调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充分考虑行政处罚法原则性规定的适用,依法支持行政执法机关未予处罚的结论,有利于将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法定原则落到实处。

来   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编   辑:王   强

审   核:陈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