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无罪研究4:伪造证据、猥亵儿童、杀害妻子、敲诈勒索,为啥还能宣告无罪?






在《宣告无罪研究3:这5人为啥会被宣告无罪?看看客观与主观不符合,你就秒懂!》中,我讲到了宣告无罪中的客观不符合、主观不符合问题。今天,接着讲主体不符合、客体不符合、主客观方面均不符合的问题。

先说主体不符合。这主要体现在被告人不符合某些罪名的特殊主体身份或未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例如,杨某帮助伪造证据案,杨某海因兴建商厦贷款1406万元,未还清贷款便隐匿,保险公司作为其贷款担保人起诉。商厦工程承建方杨某找到杨某海称,为防止商厦被保险公司起诉执行,杨某起诉杨某海,利用假

证据把楼判给杨某,二人分利润,杨某海同意。后杨某胜诉,法院通过拍卖将商厦所有权执行给杨某。公诉机关认为杨某海与杨某合谋利用假证据使杨某在法院胜诉,可视为民事原告与民事被告互相帮助伪造证据,符合刑法关于“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规定,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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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拍摄)


然而,从犯罪主体上看,“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罪”的主体应为“他人”,而不包括当事人本人,排除了当事人自己伪造证据的刑事违法性,即无论是在刑事、民事或行政诉讼当中,当事人都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此种犯罪形态即实行犯不构成犯罪、帮助犯单独构成犯罪的特殊形态。当事人伪造证据如果触犯其他罪名,应以其所触犯的罪名定罪处罚。因此,法院判决杨某无罪。

再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犯强奸罪,法院认为姚某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而符合强制猥亵儿童罪的法定特征。因案发时姚某未满十六周岁,未达到强制猥亵儿童罪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能成为猥亵儿童罪的犯罪主体,故被宣告无罪。

再说客体不符合。自杀与他杀有着完全不同的行为性质,认定被害人自杀即排除了犯罪性,即犯罪客体不存在。例如,冯某文故意杀人案,一审判决认定:冯某文之妻宋某梅系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平素厌世,曾服药自杀,经抢救脱险。案发当日,宋执意想死,在其强烈要求下,冯某文用事先准备好的手搓塑料绳将宋勒死。

一审法院根据“被害人系被他人勒颈致死”的尸检鉴定结论及被害人儿子“发现尸体时,绳子不在被害人颈部缠绕”的证言排除自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冯某文有期徒刑十年。二审维持原判。后冯某文申诉,再审审理时,吉林省公安厅出具公安部的《复查意见》:宋某梅系因自缢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因本案关键性证据发生实质变化,且无证据证明冯某文帮助宋某梅自杀,故法院改判冯某文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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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某破坏电力设备罪一案。法律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处于运行使用中的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装或已经安装完毕但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但本案中被告人剪断的电线尚未交付使用,且二被告人目的是为了阻止张三改接电力分公司的电,主观上没有希望或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结果发生的心理,客观上也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还有主客观方面均不符合。主客观方面均不符合即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均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因此不构成犯罪。例如,徐某华敲诈勒索案,徐某华与某镇政府签署了一份投资协议书,欲在其林地内开发科技生态园,后因故搁浅。后徐某华的部分林地被占用,相关部门按设计依标准补偿徐某华后,其以未补偿其林地的科技生态园为由阻挠施工,要求补偿180万元,在镇政府的多次协调下,补偿徐某华3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徐某华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华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首先,徐某华提出补偿其科技生态园的主观动机,源于其与镇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书,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其次,徐某华所得30万元系依据在镇政府协调下达成的补偿协议取得,其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

我是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如果您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给我留言吧!您的一个留言,或许就是拯救您自己的一个机会。我在北京等您!


(本文根据北京元法堂、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曹说法·宣告无罪系列】视频整理)






国咨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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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香蕾)

黄香蕾,硕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从事律师职业以来,通过细致沟通、严谨分析处理了多起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案件,并承办多项投融资并购、不良信息撤销、企业风险合规管控等非诉专项业务。曾担任多家国有企业、大型民企等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以专业能力及良好沟通获得客户的信任与好评。以专业能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公平正义为执业理念。代表案例:张某寻衅滋事罪;张某某强奸罪、猥亵罪;刘某某重大责任事故罪;马某某诈骗罪;马某某帮信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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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2012年4月9日经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核准成立。12年以来,陆续承办了大量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国咨所以现代管理体制及先进的法律文化底蕴,汇集了大批优秀、精干的法律专业人才,其中既有全国知名的专家型律师,又有业界深具实战经验的资深律师。国咨所还聘请了一大批全国著名的法学专家、医学专家等作为学术顾问,指导律师办理各类疑难法律业务。多名合伙人和律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高超的职业技能和丰富实践经验,对案件办理方向的把握及案件的过程和结果的研判具有突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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