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
01昊华能源起诉山西中博违约并索赔10.85亿元案件败诉,北京一审法院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02纠纷起因是山西中博在西部能源股权转让过程中严重违反了《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给昊华能源造成巨大损失。
03由于山西中博未能履行煤炭资源配置所需转化项目的投资义务,导致74168万吨资源量未获得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主席办公会议的资源配置许可,采矿权证无法及时办理。
041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昊华能源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判决案件受理费547万元和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昊华能源承担。
05目前,该判决仅为一审判决,昊华能源表示最终影响尚难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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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6日,昊华能源(601101)起诉山西中博违约并索赔10.85亿元案件败诉,北京一审法院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2023年12月20日,昊华能源发布公告称,其对山西中博提起诉讼。起因是山西中博在西部能源股权转让过程中严重违反了《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给昊华能源造成巨大损失。在此次股权转让交易中,昊华能源获得西部能源60%股权,山西中博则持有剩余的40%股权。昊华能源要求山西中博赔偿10.85亿元的损失,以及因诉讼产生的相关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这起纠纷要追溯到多年前的股权交易。
2010年,昊华能源委托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西部能源采矿权项下74168万吨资源量进行评估,评估采矿权价值为18亿元人民币。基于此评估价值,双方商定60%股权价款为10.85亿元,并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合同中,山西中博承诺转让的财产权利无瑕疵,且除披露债务外无其他债务负担,并承担交割日前的所有债务。
然而,合同履行过程中却出现了诸多问题。
昊华能源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股权过户也顺利完成,但在西部能源办理采矿权证时,却遭遇了严重的延误,最终超出合同预期9年时间才办理完毕。昊华能源认为,双方交易的核心是采矿权项下的煤炭资源量,山西中博有义务保证资源量的完整所有权,以及不存在办理采矿权证的法律障碍。但山西中博未能履行煤炭资源配置所需转化项目的投资义务,导致74168万吨资源量未获得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主席办公会议的资源配置许可,采矿权证无法及时办理。
原告认为,在西部能源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认定,涉案矿权所在矿区系“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而山西中博却按照 “空白地” 区域设置矿业权并受让,这意味着涉案矿业权存在应缴未缴矿业权价款的隐形法定债务,导致西部能源在交割日前对国家负有隐形法定债务,而山西中博明知这一情况却故意隐瞒。
1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昊华能源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仅如此,法院还判决案件受理费547万元和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昊华能源承担。目前,该判决仅为一审判决,昊华能源表示最终影响尚难以确定。
昊华能源成立于2002年,2010年在上交所上市,由北京京煤集团作为主发起人,联合中煤、首钢、五矿以及煤科总院四家股东共同发起设立,是北京市属国有煤炭生产供应企业,主营煤炭生产与销售、甲醇的生产与销售及铁路专用线运输。公司控股股东为京能集团,实控人为北京市国资委。
近年来,昊华能源财务状况受行业波动影响明显。
2021年,受益于煤炭价格大幅上涨,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91.9%至83.7亿元。但 2022年煤炭价格有所回落,营收增速放缓至11%,达到92.9亿元。2023年,受市场行情等因素影响,营业收入同比下降9.2%至 84.4亿元。
2024年前三季度,昊华能源实现营收68.44亿元,同比增长11.82%,净利润11.19亿元,同比增长10.74%。
从资产状况来看,截至三季度末,公司货币资金51.46亿元,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及一年内非流动性负债合计超70亿元,资产负债率48.76%。在这样的财务背景下,10.85亿元的索赔金额对昊华能源不是一个小数目。若索赔成功,将对公司现金流和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反之则意味着公司不仅未能挽回损失,还需承担高额诉讼费用,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一定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