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严禁四类主体和人员实施检查:
- 一是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 二是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
- 三是外包的中介机构;
- 四是没有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
《意见》要求,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落实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优化“综合查一次”,对涉及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多个执法主体的相关行政检查事项,在同一时间对同一监管对象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意见》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今年6月底前建立分级分类检查制度。根据企业自身管理规范程度的不同,对检查频次的要求也要有所区别。
下一步,有关主管部门要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及时跟踪监督。
《意见》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在今年6月底前,梳理并公布本领域现有的行政检查标准。
同时,为了从源头上遏制乱检查,《意见》明确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要梳理并公布检查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没有实际成效的要予以取消。未经公布的,一律不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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