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在学校跑步时猝死,法院判决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某学校学生小林在体育课跑步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小林的父母以已提前告知小林体质原因不适合跑步为由要求学校担责,而学校投保的保险公司则认为小林的情况不属于校园责任险赔偿范围,小林父母林某和陈某将学校诉至法院。

近日,省一中院二审判决教育部门投保的保险公司向小林父母顶额赔偿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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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上体育课跑步时晕倒死亡

某日,小林所在班级的体育老师王某在上体育课时组织学生进行热身,后分组进行萝卜蹲游戏,输的学生不定时罚跑400米。小林所在小组输掉游戏,被罚跑400米。

罚跑途中,小林在无人触碰的情况下突然晕倒在跑道上。附近同学立刻呼喊王老师,王某来到小林身边,通过按压虎口和人中等方式进行紧急施救,并立即将此事电话告知班主任。校医也赶到操场对小林进行心肺复苏及人工呼吸急救。其间,校方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中心人员到达现场后进行现场救治。小林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心源性猝死

小林父母表示,小林在八、九年级曾经出现过两次上体育课晕倒的情况,校方通过掐虎口等方式急救很快清醒,送医后并未检查出具体原因。小林的母亲陈某曾向班主任表示,小林晕倒是因为经常玩游戏、不好好吃饭造成低血糖导致的。

02

校方投保公司拒绝赔偿

琼中教育局与某保险公司签订《校方责任保险协议》,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小林所在学校是被投保方,此次意外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林某和陈某将学校诉至法院,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林某和陈某认为,没有学校组织的跑步活动,小林就不会晕倒。学校明知小林的身体体质原因不适合跑步运动,仍然安排小林跑步,是小林晕倒的全部原因,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直接责任。

学校认为,其给学生购买了保险,所有保险费用都由保险公司来负责。

某保险公司则认为,受害人小林本身存在体质问题,因在学校多次晕倒,校方已多次通知家长带其去医院做检查,但其父母未引起重视,未对小林进行全面体检,对事件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同时根据保险公司与学校签订的保险协议,精神损害是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应就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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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顶额赔偿

琼中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向林某和陈某赔偿34万余元。林某和陈某不服,向省一中院提起上诉。

省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当日体育课的内容,活动剧烈程度较弱,并非与小林的年龄与体能不符,风险程度极低。陈某亦曾表明小林不存在其他疾病或不宜参加活动的特殊体质,仅是低血糖,因此学校的体育教学活动不存在过错。因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其个人身体原因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因素。学校除去正常反应的时间,抢救应对措施不足是次要原因。学校举办体育教学活动并无不妥,该行为不存在过错,不能因噎废食,不应迫使教育机构因为顾虑可能发生的法律责任而不进行正常的体育教学活动。小林的死亡对林某和陈某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应予以充分的精神抚慰。林某和陈某请求学校按照《校方责任保险协议》约定的保险限额顶额赔偿,予以照准。最终,省一中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林某和陈某赔偿40万元。

来源:法治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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