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眼金睛发现,M站利用“外挂”实现高效“维修”

车辆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定期进行排放检验过程中,若出现尾气排放不合格,必须到具有资质的治理维修企业(M站)进行强制维修。治理维修合格后,凭维修竣工出厂凭证,才能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上线复检,排放达标后方可上路行驶。

M站作为尾气不合格车辆的维修环节,本应通过真实维修,排除尾气超标故障,让车辆健康上路。但有一些M站却投机取巧,通过一些“外挂”实现高效“维修”。


在2024年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 (第八轮)邢台市专业66组工作中,我发现一辆国五柴油货车尾气处理系统温度传感器探头明显拔出,携带的OBD(车载自动诊断系统)诊断仪也有故障信息显示,但启动车辆时OBD却没有相关故障码告警灯点亮。


而此时,驾驶员言语不详地说着:“连接XX精灵小电脑,就不会有故障报警了……”自此,这个神奇“小电脑”也成了我脑海里挥之不去的疑团。


7月下旬的一天,在对当地某运输大县开展例行检查时,一家M站门口褪色的宣传横幅上隐约写着“小电脑”字样……我果断进厂检查,可从配件仓库到维修现场,几经查找都不见“小电脑”的踪影。


就在结束检查之际,老板办公桌上一个类似充电宝租售机的设备,引起了我的注意。


我看见设备上的宣传语写着“消除故障码”等字样,这不就是此前司机描述的功能。


掌握上述线索后,我立即向工作组组长汇报,协调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开展调查。


此类设备内置软件修改、干扰了ECU与OBD正常通讯交互,将OBD系统发现、上报ECU的尾气处理装置故障数据拦截或修改,致使ECU无法正常实现故障报警或启动车辆限速限扭,造成尾气处理系统无法按照原厂设定的流程处理尾气,进一步加大了柴油车尾气污染的排放强度。


法条链接


上述行为属于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后果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

(一)修改系统参数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监测数据的;

(二)干扰系统采样,致使监测数据因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严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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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环境APP
编辑:张韵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