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确!财政资金购置的30万元以上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加入开放共享服务网

日前,山东省科技厅网站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新黄河记者了解到,《管理办法》包括5章,共31条,明确要求全部或部分利用财政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3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必须加入开放共享服务网,并加装物联网传感器。

据悉,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强大型科研仪器及中试装置开放共享的若干措施》,推动全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山东省结合实际,对《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97号)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加强了部门协同。优化管理单位职责描述,明确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省直部门职责,协同推动全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高校科研仪器开放共享。

同时,强化大型科研仪器管理。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以山东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网(以下简称开放共享服务网)为载体,征集隶属不同管理单位的、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入网,面向全社会开放,实现科研资源共享共用。

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投入建设或购置的科研设施、单台(套)3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均须加入开放共享服务网。鼓励财政资金购置的单台(套)30万元以下的科研仪器及非财政资金建设或购置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加入开放共享服务网。

科研设施和仪器均须安装物联网传感器。鼓励非财政资金建设或购置的科研设施和单台(套)30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安装物联网传感器。

管理单位应当自科研设施和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开放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加入开放共享服务网。科研设施和仪器信息发生变更后,管理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开放共享服务网相关信息变更,确保数据完整和准确。

科研设施和仪器相对集中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管理单位,可通过建设科研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方式,集中集约管理,促进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管理单位委托专业化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参与开放共享服务,提高全社会科研设施和仪器使用的社会化服务程度,享受相应政策支持。

《管理办法》还优化了科技资源配置。新增查重评议内容,山东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利用省级财政资金购置单台(套)价格在50万元以上,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的科研仪器设备进行查重评议,作为批准新购科研仪器事项的重要依据。

山东省科技厅牵头按年度对管理单位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组织管理、运行使用及开放共享服务成效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省科技厅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程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山东省科技厅将对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管理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奖励。鼓励各设区市设立相应的奖励资金。

奖励资金用于开放共享仪器的运行维修维护、功能开发、升级改造、分析测试技术及方法研究、临时聘用人员补助、实验技术及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和绩效奖励等。

此外,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结果将纳入省级创新基地及平台申报、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引导管理单位推进科研设施和仪器的开放共享。

《管理办法》还提到,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大型科研仪器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相关规定,不履行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管理单位,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记者:曹茜 编辑:俞丹 实习生:张新杰 校对:杨荷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