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岁男子为取悦小20岁女友转账100万,分手后起诉被驳回,律师:一般赠予不该还

据河南广播电视台民生频道《大参考》,近日,黑龙江双鸭山市。2020年12月,时年58岁的许某与38岁的孙某相识并追求孙某,之后双方建立恋爱关系,为取悦和追求孙某,许某分四次向孙某共转账100万元。二人分手后,许某试图要回100万未果,将孙某告上法庭。一审时许某表示自己是为了以女方的名义购买理财产品,才让女方对这100万元进行保管,因此分手后这100万应该退回。二审时,许某又改口表示这100万是彩礼钱,要求孙某退回。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四笔共转账100万元为许某取悦、追求孙某而赠与的财产,属于一般赠与。

图片

许某不服,再次上诉,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孙某应否向许某江返还100万元。经查,关于转账100万元款项前的协商内容,双方的聊天内容不能体现为许某江将100万元款项转给孙某,目的为交由孙某保管,让孙某帮助其理财。因许某与孙某并无书面约定,无法认定其二人共同到银行询问购买理财,约定购买理财产品归属于孙某还是许某的名下,也不能证明双方存在保管关系。

诉讼中,许某虽主张案涉100万元系其与孙某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关系,但并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维持二审判决,驳回许某再审请求。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男女朋友之间转账是否应该应该退还需要根据转账性质确定。在本案中,徐某为了取悦苏某而向其转账,这些转账应当认定为一般赠予,所以不应该返还,但是如果转账时有借条、欠条等书面借款凭证,或聊天记录、转账备注等能表明是借款,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偿还。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需要明确约定,如归未约定或者没有证据则不能证明。本案中徐某也没有提交保管证据以及证明100万是彩礼,所以根据证据判定为是一般赠予,不予退还。

付建表示,男女朋友之间因为维持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一方未明确表示转账目的,也未附加任何条件,通常认定为赠与。赠与一旦完成,不能再要求返还。本案中法院判决无需返还也是出于这个原因。

付建提醒,如果恋爱期间,一方明确转账是借款并且在备注栏注明借款字样或者一方进行较大金额的转账时明确表示以结婚为目的或者能够依据聊天记录判定具有彩礼性质,或者一方以恋爱为假象进行诈骗的,这类情形可以要求返还转账金额。

潇湘晨报记者张沁 实习生彭乐源

报料、维权通道:应用市场下载“晨视频”客户端,搜索“报料”一键直达;或微信添加报料客服:xxcbcsp;或拨打热线0731-85571188。如需内容合作,请拨打政企服务专席19176699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