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史奉楚
近日,四川省广安市一名六旬老人因在家熏腊肉,被当地社区以“教育管理费”的名义罚款200元,老人还写了“不再在家熏腊肉”的保证书,引发网友热议。2024年12月3日,广安市生态环境局、广安市公安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2024年度广安主城区腌腊制品免费集中环保熏制的通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广安主城区环保熏制点外熏制腌腊制品。
不可否认,保护环境既是监管部门的职责,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应注意的是,再好的初衷和目的,在执行和操作过程中都应注意文明和尺度,尤其不能粗暴地限制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和长久养成的生活习惯。否则,既有损政府公信,也容易招致对立和不满情绪。
近几年,一些地区冬季的空气污染比较严重。在不采取任何防污染措施下,使用传统方法自行熏制腊肉确实对空气带来了一定的污染,且还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故对熏制腊肉进行必要的限制既有一定道理,也有相应的群众基础。
但这种限制多数是针对经营者的,并不限制居民因为生活和个人食用而熏制腊肉的行为。居民在过年之时,自行在家熏制腊肉是流传很久的生活习惯。正如有网友表示的那样“熏腊肉要的就是传统手工工艺制作,只有家庭制作才能够传承这种文化”。
该禁止令应该是规制经营行为而非生活行为的。如该条款中“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显然是指经营行为中的违法所得。由此可见,居民个人的熏制行为并不在相关法律的规制范畴。那么,在“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公民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下,相关部门显然不宜过分干预居民在家熏制腊肉的行为。
退而言之,即便居民在家熏制腊肉确有不妥,当地社区又有什么权力和理由进行处罚?可以说,为了环境保护、减少安全隐患的初衷是好的,但有关部门出台政策时应真正站在便民利民角度,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政策,在执行政策时更不能操之过急,而要兼顾民生冷暖,考虑群众的柴米油盐和合理生活需求,为居民的正常生活传统留下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