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年龄到了,劳动合同是否自然终止

□ 刘涛

  2017年8月14日,原告某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谷某作为乙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8年,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2025年8月13日止。

  2023年11月13日,谷某在下班途中不慎摔伤,其家人通过电话和微信向公司管理人员刘某请假。同年12月25日,谷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未支付相应的加班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公司对裁决不服,提起诉讼。

  该公司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双方劳动合同于谷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即2019年4月4日终止。

  法院认为,双方于2017年8月14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谷某开始在公司上班,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明知或应当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仍然与谷某签订固定期限为8年的劳动合同,且未举证证明其公司在2019年4月4日前后与谷某协商终止劳动合同或单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双方明确约定按照国家和所在地的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但从该公司自2023年5月起为谷某按月发放社保补贴,可以推定其公司未依约依法为谷某办理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的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据此认定该事实存在。

  谷某于2023年12月25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确认双方自2017年8月14日至2023年12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故对该公司关于双方劳动关系自2019年4月4日终止的诉求不予支持。

  释法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会自然终止。

  本案中,该公司明知或应当知道该规定,仍然与谷某签订固定期限为8年的劳动合同,后因仲裁和诉讼才主张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19年4月4日终止,但在双方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合同应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情形下,该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2019年4月4日前后与谷某协商终止劳动合同或单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某公司关于双方劳动关系自动终止的主张,有悖诚信原则。

  典型意义

  本案的审结不仅是对谷某个人权益的维护,更是对社会劳动用工秩序的规范和引导。它提醒每个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告诫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勇敢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只有这样,才能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劳动市场环境,让每一个劳动者都能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中付出劳动,收获应有的回报,让每一个企业都能在法治化的轨道上发展壮大。在事关民生的普通案件中释法析理、明辨是非,为企业人事管理提供借鉴,让社会公众在具体案件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弘扬诚信为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