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辽宁岫岩县一起持续5年多的冤案近日终于平反,6名涉案人员均被认定无罪。
2.案件起因是一起简单的债务纠纷,林忠衡及其子女通过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良等人还钱,但刘某良等仍未还钱。
3.事实上,林忠衡的子女在讨债过程中存在一些小冲突,但并未构成犯罪。
4.由于法院执行不力,林忠衡的子女通过自力救济讨回部分欠款,也不宜认为是犯罪。
5.此案反映出公检法系统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重要性,期待对冤假错案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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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省鞍山市岫岩县检察院作出一份《不起诉决定书》,一起持续了5年多的“替父追债被判寻衅滋事”冤案终于全部平反,涉案的6人全部被认定无罪。
据澎湃新闻报道,整个案件的起因其实是一起非常简单的债务纠纷。早年间,岫岩县人刘某良和刘某邦、陈某祥向汤沟镇老爷庙村村民林忠衡借钱未按时归还。在林忠衡患病去世后,他的儿女向三人讨债。按照警方的侦查结果,在讨债过程中存在威胁、恐吓、砸玻璃、拉羊等行为,被认定涉嫌寻衅滋事罪。此后,林忠衡的两儿两女和一个孙子,先后被逮捕关押、判刑,甚至一个远房亲戚也被刑拘了37天。
事实上,林忠衡和他的子女,一开始是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良等人还钱,也胜诉了。但刘某良等仍然没有还钱,法院执行也没有到位,林忠衡的子女们是根据法院的判决书上门讨债的。有实际生活经验的人都会知道,在这种赖账和讨债的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一些小的冲突、口角、辱骂甚至恐吓。强行拉羊这样的事,严格按法律来讲,固然有强拿硬要的成分,但在法院不能有效执行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债权人通过自力救济,讨回部分欠款,也不宜认为是犯罪。
最高法和最高检2013年公布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因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除非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还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
事实上,早在2022年8月该案第一次二审裁定中,鞍山市中院就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岫岩法院重新审判。裁定书中明确提出,林忠衡确与“被害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审判决应就该案应否适用最高法、最高检上述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说明。
但岫岩县法院在重审中,以林忠衡是放“套路贷”为由,认定双方之间并非普通的债务纠纷,不适用两高相关司法解释,全然不顾该院在此前的民事案件中支持了债权人林忠衡一方,判决债务人还款,也没有提到“高利贷”问题。岫岩县检察院甚至认为,林忠衡的4个儿女提起民事诉讼是“虚假诉讼”,要求法院追究其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不过,岫岩县法院没有支持检察院虚假诉讼的指控。但林忠衡的两个女儿,还是因此被刑拘、逮捕,分别被错误羁押了258天、261天。
林忠衡的两个儿子被错误关押的时间更长,因为他们俩除了虚假诉讼罪,还被控犯寻衅滋事罪,而岫岩县法院两次判决罪名成立,他们分别被判有期徒刑3年和3年半。在重审第二次开庭时,一人刑期已满被释放。而在第二次上诉过程中,另一人也刑满被释放。此外,林忠衡的孙子林振忠,也被认定参与上述寻衅滋事案,为从犯,被判有期徒刑2年。这一判决甚至在二审中被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但在林振忠申诉后,鞍山市中院决定再审,并在再审中决定撤销原判,发回岫岩县法院重审。正是在岫岩县法院重审期间,岫岩县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撤回起诉,并最终在2024年12月30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这起持续5年多的冤假错案,终于以“犯罪嫌疑人”全部平反画上了句号。
岫岩县法院不认为林忠衡子女存在虚假诉讼犯罪,却在寻衅滋事罪判决中认为不适用两高司法解释关于债务纠纷的规定,是矛盾的。如果认为林忠衡是放套路贷,不是正常的债务问题,那么以民事诉讼的形式来掩盖、洗白套路贷,应该认定为“虚假诉讼”。反之,既然不认为此前的讨债民事诉讼是虚假诉讼,那就是承认债务纠纷是真实的,既然债务纠纷是真实的,在寻衅滋事罪名上,就应该适用两高相关司法解释。
一件并不算复杂的案子,却持续了5年多时间,历经两次发回重审,6人被无辜关押,最长的被错关3年6个月,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痛苦。这个案件,不能只以对当事人进行国家赔偿结束,应该对从警方立案开始的全链条进行调查,查找是否存在失职渎职问题。
公检法系统都已经建立了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早在2015年,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先后发文,宣布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最高法文件规定,法官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在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而在此案中,岫岩县法院在《国家赔偿决定书》中已经承认,两名当事人分别被羁押长达3年、3年6个月,造成严重后果。那么,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甚至故意违法裁判的行为呢?毕竟,岫岩县法院的第一次一审判决,在当事人上诉中被上级法院驳回,发回重审。而岫岩县法院在重审中仍然作出与第一次相同的判决,并再次被上级法院驳回,重审的一审判决是否有充分的理由,值得怀疑。
最高检文件提出,检察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并列举了部分应当承担司法责任的情形,包括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有重大过失,怠于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错误羁押或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此案当中,显然也造成了当事人被错误羁押。
公安部2015年发布的文件也明确提出,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这起冤假错案中,警方的责任也不可推卸。据澎湃新闻报道,林忠衡的一个儿子曾经提出,警方指控的犯罪行为发生时,他正在外地陪护癌症晚期的妻子,没有作案时间。这个简单的事实,是不难查明的。但警方仅以证人证言,认为“不能排除嫌疑人有作案时间”。这明显不符合刑事案件的证据确凿的要求。
而在另一个被牵涉其中的当事人身上,警方的责任更为明显。在当地另一个镇政府工作的林忠衡的一个远房亲戚傅铁,被所谓的“被害人”虚假指控带头去暴力讨债,因此被警方调查。但是,傅铁提出,案发时他正在大连党校学习,根本不可能出现在现场,这是更容易查清的事实。党校学习是公派的,一般是封闭性的,不允许随意请假外出。但警方却依然将此人刑拘,并向检察院提请逮捕,好在因为检察院没有批捕,才只被刑拘了37天,而这已经是刑诉法规定的最长刑拘期限。甚至在2020年所谓“被害人”已经承认指控是虚假的,2021年警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仍然称案件还在侦查阶段,没有还傅铁清白。
近年来,公检法也一再提出要全面实行、落地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在辽宁岫岩县的这一冤假错案中,公众期待,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能真正落实,对冤假错案形成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被追究责任。只有真正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让违法办案人员承担责任,付出代价,才可能避免今后类似的冤案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