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是企业的生命线,交通安全,更是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道路运输企业作为生产经营和安全责任的双重主体,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投入、规章建设及教育培训,以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然而,一些企业在实际运营中忽视安全责任,其后果严重,不仅威胁公共安全,也给企业自身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
货车超载酿事故 两人当场死亡
2024年12月3日13时55分许,在成都郫都区蜀新大道南一段与西区大道交叉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经初步调查,孙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经过郫都区蜀新大道与西区大道交叉路口,遇同向左侧直行车道的小客车压实线右转,孙某驾驶货车紧急刹车,但仍避让不及发生侧翻,压住小客车后半部,造成小客车内两名乘客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成都交警十三分局立即启动事故深度调查,对涉事车辆、驾驶员、事故现场及事故中涉及的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全面调查。
事故发生后,现场渣土车侧翻后洒落的大量渣土引起办案民警的重视,并立即对肇事渣土车开展车辆性能、行驶速度、装载情况详细调查。经查,民警发现该车辆存在车辆严重超载,车辆准载12370kg,事发时装载46770kg,属于严重超载。同时,车辆经过检测,发现存在制动器部件陈旧性缺失,轮胎花纹类型不一致等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问题。为全面调查事故相关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成都交警联合郫都区应急局成立联合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展开全面调查,初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经调查,肇事车辆当天在影视文创园工地装载渣土,施工方未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对排放管理员进行业务培训,也未对装载车辆实行运输安全管理,放行超载车辆出场;超载源头土石方挖掘运输项目负责人田某某、现场负责人江某,对车辆货物超载运输未进行监督管理,对车辆超载出场监管失职;当事车辆驾驶员孙某,驾驶货车超载上道路行驶,车辆所属成都祥骆运输有限公司,其企业法人陈某某、安全科科长吴某某,项目渣土承运企业成都宝吉明运输有限公司法人沈某某,安全科科长王某某,车辆实际控制人陈某某,对该货车从事运输活动中车辆超载运输监管缺失,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8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案(十一)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负有“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部分来源:四川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