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建林)近日,自然资源部发布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管理新政,从4个方面提出12项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管理。
海上风电作为重要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对于促进沿海地区能源结构调整优化具有重要意义。早在2016年,国家海洋局曾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我国海上风电快速发展,用海规模不断扩大,近岸海域可开发利用资源趋于饱和,不同行业用海矛盾日益加剧,新的用海问题不断显现。
自然资源部海域海岛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现有相关政策已难以满足实际用海管理需求,亟须进行修订完善,从国家层面出台指导性政策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管理。
2016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中,对优化海上风电场选址、严格控制用海面积、规范预审和审查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作了说明。此次印发的《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管理的通知》,则明确要强化规划管控、统筹协调海上风电项目空间布局,突出要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优化用海审批程序、提升项目生态用海水平。
上述负责人表示,此次新政将有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和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
新政在海上风电项目空间布局做了具体规定。例如,要严格限制在渤海中部等开发强度高、船舶交通流密集的海域规划建设;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等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态区域布局等。
在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方面,要鼓励立体复合利用,支持在已确权的海洋油气开发区、深远海养殖区等已开发利用海域建设海上风电,鼓励新增海上风电项目用海采用“风电+”的综合开发利用模式实现“一海多用”。
在用海审批方面,强调报国务院审批、由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海上风电项目用海审批权限。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必须选划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电缆通道,可经一次性评估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相关认定意见,利用该通道的海上风电项目报批时可不再出具单独认定意见。
编辑 白爽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