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案有新进展,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因审计问题被罚,投资者索赔金额总计1300余万元,最终利源股份及连带责任人被判赔偿67万余元,赔偿率为5%。
2.中准所在对利源股份2015-2017年进行年度审计时,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出具的审计报告含有虚假记载。
3.由于此,吉林证监局对中准所采取行动,没收业务收入142万元,并处相同额度罚款,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罚款。
4.此外,吉林高院对第一批22名索赔投资者作出判决,其中中准会计师事务所、中信建投证券未被判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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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002501)虚假陈述案有多项新动态,涉及投资者索赔走向以及中介机构的监管处罚。日前,吉林证监局发布公告,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注册会计师徐运生、范斌、赵德权受到行政处罚。在投资者索赔方面,吉林高院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批22名索赔投资者作出判决。此次索赔金额总计1300余万元,最终利源股份及连带责任人被判赔偿67万余元,赔偿率为5%。
中介处罚:中准所因审计问题被罚
2025年1月3日,吉林证监局发布公告,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注册会计师徐运生、范斌、赵德权受到行政处罚。在对利源股份2015-2017年进行年度审计时,中准所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含有虚假记载,具体包括虚增营业收入、在建工程与货币资金。审计流程存在诸多缺陷,诸如伪造银行询证函、未核实明显差异,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致使审计结论失准。
依据2005年《证券法》规定,吉林证监局采取行动,没收中准所业务收入142万元,并处相同额度罚款;对徐运生给予警告,罚款10万元,范斌、赵德权被警告,各罚款5万元。相关当事人需在收到决定书15日内完成罚款缴纳,若不服,可依程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索赔判决:投资者赔偿比例仅为5%
此前,吉林高院就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案,对第一批22名索赔投资者作出判决。此次索赔金额总计1300余万元,最终利源股份及连带责任人被判赔偿67万余元,赔偿率仅为5%。出具相关审计报告的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曾被出具警示函的中信建投证券,在此案中未被判定承担赔偿责任。
自2018年利源股份虚假陈述被披露,该公司已分别于2020年7月29日、2022年10月25日两次受到证监会处罚。近千名投资者陆续发起民事索赔,索赔金额累计近3亿元。这起诉讼纠纷持续四年,立案过程曲折。2018年投资者向长春中院起诉,迟迟未获立案,直至2020年辽源中院受理利源股份破产重整申请,长春中院才受理并裁定移送辽源中院,彼时辽源中院已批准重整计划。众多投资者因而未参与破产重整,后续审判依据重整计划确定赔偿比例,影响投资者获赔金额。此外,辽源中院未采纳律师提出的代表人诉讼方式,要求投资者一案一立,增加了投资者诉讼成本,限制索赔范围。
审理争议:关键环节存分歧
案件审理中,多个关键环节存在争议。“三日一价” (即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认定是关键要点。虚假陈述诉讼案中,实施日和揭露日的确定最为重要,它确定了可以进行索赔的投资者范围,也圈定了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的交易范围。
利源股份受到两次证监会处罚,第一次处罚中的实施日认定成为焦点。2018年7月28日公布的虚假陈述事实包含大股东股份质押融资、冻结相关信息,投资者认为这类信息会对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吉林高院、辽源中院经多次庭审,对实施日认定有所调整,将其从2016年2月推迟至2018年2月,使得投资者索赔交易时间缩短。
损失核定也是本案重要部分。一审前,辽源中院委托被告推荐的上海高金出具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开庭前两日才发给原告律师,引发原告抗议。重审时,辽源中院委托两家机构分别出具意见书。上海高金与中证中小投服在第一处罚实施日选取、投资者买入成本计算、证券市场风险损失扣除等方面存在差异,上海高金的报告测算方式及结果受到投资者质疑,法院最终采纳情况致使投资者索赔金额大幅压缩。在此基础上,法院按照重整计划中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标准判定赔偿责任,整体赔偿率低至5%。
另外,本案涉及中信建投证券与中准会计师事务所两家中介机构。中信建投在保荐利源股份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尽职调查未勤勉尽责,内控机制执行不到位,未履行持续督导义务;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利源股份2015-2017年年报审计工作,存在虚增相关财务数据问题。不过,辽源中院和吉林高院认定两家中介机构在保荐和审计工作中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当前,利源股份虚假陈述案审理中的诸多情况,仍受市场各方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