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以下简称“纲要”),明确了改革内容和具体任务。
近年来备受关注的AI在纲要中也有所体现:面对人工智能和算法更新迭代,要完善新兴领域的裁判规则。
作为一种新生事物,AI的概念进入中国后,已经在图文生成、音频视频制作、直播带货、教辅等民商事领域有了广泛的应用。随之而来的,司法实践中也发生了多起AI涉诉的判例。
尤其是在应用场景最为广泛的民商事领域,已有多起标志性的判例。杭州、广州、北京等地的互联网法庭先后开庭审理了全国首例“虚拟数字人”侵权案、全国首例“AIGC平台侵权案”、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等。
国内尚未针对AI进行专门立法。这些判例所遵循的一些裁判原则将影响今后一段时期司法实践中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工作。
在一些受访学者看来,“学界现在争论非常激烈,实务界也没有成熟的做法”。
AI绘画著作权第一案
李昀锴是一名AI绘画爱好者。2022年10月底,他开始研究AI绘画工具,根据教程从网站上下载了开源工具,逐步将生成的绘画图片发布在他的小红书账号上。
此间他也加入了许多AI绘画的社群。李昀锴注意到,不少群友存在着困惑:他们对AI绘画投入较多精力,却经常被他人盗图。他们讨论此类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能否维权?但考虑到维权的时间成本,大多数群友最终放弃。
但李昀锴不同,他是名执业律师,于是选择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2023年2月24日,李昀锴通过软件生成了一组图片,两天后发布于小红书账号,标题为“春风送来了温柔”。2023年3月2日,百家号账号“我是云开日出”发布了名为《三月的爱情,在桃花里》的文章,配图使用了李昀锴生成的图片,并截去小红书平台的署名水印。
李昀锴想探究AI绘画技术所创作的成果到底是否会受到保护,于是选择起诉。
他先将百度作为起诉对象,而后将百家号注册主体追加为被告,诉请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案件审理阶段共开庭6次。2023年11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李昀锴胜诉,李昀锴没有要经济赔偿。
此案在业界、学界都引起关注,入选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十大典型案例。多家机构媒体报道称,这是国内首例AI生成图片侵权案。
李昀锴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本案焦点在于,使用AI绘画工具创作出来的图片是否享有著作权。如果享有著作权,应归属于AI工具的开发者,还是AI工具的使用者?
被告刘某在庭审过程中表示,她本人是一名退休人员,对技术并不清楚。涉案图片是其通过网络搜索获得,发布在自己的百家号账号。刘某认为,不确定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权利,且AI生成图片技术含量、市场价格低,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断是否构成作品,需由法院裁定是否具备“四个要件”,即“是否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是否属于智力成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将审理重点放在“独创性”要件的判定上。李昀锴告诉南方周末记者,6次开庭,他4次对“独创性”进行过演示,向法庭详尽复现了软件下载、使用、参数调试、输入提示词等直至生成图片的全过程。
“绘画过程中,AI工具并没有自动生成图片,它是根据用户的需要与调试来生成不同题材风格的美术作品。”李昀锴说,由于开发者已享有软件著作权,并且在开源协议中明确不主张生成内容的任何权益。
最终,法院判定,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原告。
孔祥俊认为,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判决体现出既有路径依赖之下对新技术的保护,“AI技术的发展尚未充分展开,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之下,法院的判定体现出一定的审慎。”
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鹏则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判断的关键在于生成过程中“人”是否发挥了决定性作用,与之匹配的概念即为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概念。在人工智能不断变化的环境下,“独创性”也应当注入重新理解。
民商事领域突出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于2024年11月29日发布的《人工智能发展报告(2024年)》,从时间维度对国内AI发展历程进行了梳理:2022年ChatGPT引领大模型浪潮兴起;2023年国内大模型呈井喷式爆发态势,能力快速迭代,模态持续拓展;到2024年,大模型推理理解能力跃迁,并开始探索垂类领域应用落地。
报告同时指出,人工智能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衍生安全问题,存在数据安全、隐私保护、虚假信息传播、劳动力取代等诸多风险。
司法实践中,与AI相关的法律纠纷逐渐增多。尤其是在民商事领域,已出现多起具有标志性的案件。
2023年8月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内首例“虚拟数字人”侵权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虚拟数字人Ada形象及相关视频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其赔偿损失12万元。
2024年2月8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对全国首例“AIGC平台(通过大量数据训练而成的人工智能系统,能够根据用户的个性化指令自动生成各类数字内容)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即某人工智能公司,在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过程中侵犯了原告对案涉奥特曼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和改编权,应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2024年4月至5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宣判了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又对全国首例“AI视听作品侵权案”开庭审理。
涉及AI案件为何集中在民商事领域?郭鹏认为,这与AI技术的应用场景密切相关,“多数情况下生成式AI都是用于实现特定信息的表达,而知识产权的客体就是信息,人格权也与信息密切相关,这直接与著作权、人格权等相关法律问题产生了关系。”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姚欢庆看来,这还与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分野有关,“在私权利的部分里,版权人在积极处理这方面的问题,由此所导致的诉讼会迅速且大量产生”。
更大的挑战
除了民事纠纷,尤其值得注意的是,AI正在作为一种犯罪工具被使用。
2024年5月6日下午,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全国首例“AI外挂”案,对被告人王某合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另一个判例是,2023年7月,周某某通过电脑下载“AI修图”软件,制作淫秽图片4369张,并通过QQ平台向他人贩卖53次,获利2035元。法院判定其构成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例显示,全国已经发生多起不法分子利用AI换脸、换声技术实施诈骗的案例。还有犯罪团伙利用AI名义进行传销,通过AI技术伪造公章,破解人脸识别进行盗窃等案件时有发生。
有一种观点认为,尽管使用AI涉刑事犯罪越来越多,但目前的法律体系难以对因使用AI涉嫌犯罪行为进行全面规制,实践中往往处罚过轻。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刘艳红在2024年第5期《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报》上刊发的《AI换脸行为刑法规制的纠偏:法益与罪数的双重路径》一文中,以AI换脸为例,指出现有法律体系没有重视此类行为对个人法益的严重侵害,而是偏爱以保护社会法益的罪名处罚,但仍然难以实现对AI换脸行为的全面规制,集中于处罚过轻上。
该文举例,在一起案例中,行为人建立网站,盗版影视作品601部、疑似淫秽物品视频238条,法院没有将淫秽物品数量计入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作品数量中,认为“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对象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他人的作品……淫秽物品本身不具有合法性”。
对此,孔祥俊认为,刑法要求罪刑法定,在有罪名的前提下,通过何种手段实施,都不影响定罪。
在李昀锴看来,整个AI行业目前有三个关键的法律共性问题,几乎所有案件都由这些问题引发:AI工具所使用数据来源的合法性问题;用户在使用AI工具的过程中,生成内容是否为作品、应当如何保护;如果使用AI工具,构成了对其他权利人的侵权,应该怎么去分配或承担责任。
“目前AI立法还处于探索阶段。”孔祥俊说,“AI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广泛,但相较于具体问题,确定基本的规则、方向、底线是更大的挑战。”
争议“技术中立”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与AI相关案例,还有一起涉行政诉讼。
2022年4月15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收到某公司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提交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
该申请将持有80%股权的股东由都某变更为前员工范某某,持有10%股权的股东由都某的母亲查某某变更为崔某某,同时法定代表人由都某变更为范某某。
此申请需通过人脸识别进行身份验证。判决书显示,2022年4月15日下午,都某与查某某均完成了视频人机互动人脸核验。4月18日,市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完成变更登记,范某某获得价值上千万元的股权。
然而,都某表示,他与母亲对公司股权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毫不知情,且从未进行过网上签字或人脸识别验证。
发现异常后,都某多次向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更正要求,未果。在此期间,范某某等人转移公司资产并挥霍。
“律师建议我们先打行政诉讼官司,把股权要回来,才有身份去银行等机构获得更多证据。”都某说,在律师赵海丽的帮助下,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青岛市市北区行政审批局为被告,以范某某、崔某某为第三人,请求撤销工商变更登记。
经法庭调查,进行人脸识别认证的图像是通过AI换脸技术伪造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都某、查某某办理工商登记时的人脸识别验证照片均非本人。
赵海丽对南方周末记者回忆,庭审中,青岛市市北区行政审批局主张其职责系形式审查,申请股权变更、法人变更均已通过人脸核验,因此该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审和二审均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认定登记行为基于虚假材料,应予撤销。
在本案中,法院审理认为,登记机关的身份核验义务不因第三方技术系统的引入而免除。
该案在法理层面也引起学者的注意。
“行政机关肯定不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应该承担的是一种过错责任。”姚欢庆认为,最好的做法是先由行政机关对外承担全部的责任,再追究技术公司的责任,“相当于技术公司是行政机关的一个受托人。”
相关讨论中,一个争议焦点是,无论是民事侵权还是刑事犯罪,作为技术工具的AI是“有罪”还是“无罪”?
科技与法律之间的难题不断凸显,司法实践中,因技术定位而摇摆的疑难案件也反复出现。
“技术中立”原则主张技术本身价值中立,不带有固有的道德属性。在经典的“菜刀论”中,作为工具的菜刀可以用于切菜,也可以用作犯罪工具。
那么,对于AI的关注是否应当沿用“技术中立”的观点?
在知识产权法领域,孔祥俊认为,“非实质性侵权用途”问题的相关研究很多。技术本身的用途是中立的,但一旦用于违法犯罪,它就不再中立。因此,对于涉AI案件的关注,同样适用这样的逻辑。
郭鹏担心的是,由于一些技术往往由一些较大的公司或网络平台所掌握,为了业务推广或市场拓展,可能以有利于其商业模式实现的方式或自我优待的方式利用技术。这时,“技术中立”其实也并不中立。
在姚欢庆看来,“技术中立”是相对主流的观点。但是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这一认知在未来可能会发生变化。因为在算法制定的过程中,背后的价值观本身是由人来赋予的,其中权重的配比等等未必是中立的,它背后实际上是人类操作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