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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非罪之间,常常仅隔一线之差。
票据诈骗罪被列入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的金融诈骗罪中,属于涉及金融票据与法律交叉领域的高度专业罪名。该罪与普通诈骗罪存在特殊罪名与一般罪名的关系。因此,除了犯罪手段与方法的不同外,对票据诈骗罪的认定还需符合诈骗罪的核心实质判定标准。
一
票据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金融凭证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
(一)客体
客体: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金融票据是可流通转让的信用支付工具。广义的金融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狭义的金融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客观方面
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三)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自然人。
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用公私财物的目的。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三
1、票据诈骗罪主观方面的判定规则。“作为侵犯财产犯罪的票据诈骗罪,是从传统的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与诈骗罪相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最高法第145号案例)
2、票据诈骗罪的适用规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已经贴现的真实票据质押贷款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的汇票’进行诈骗活动,应当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第387号案例)“城市信用社工作人员,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客户印鉴后以现金支票的形式将客户账户内的资金取出非法占有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第861号案例)此外,诈骗“采取'签发空头支票’支付货款的手段实施的。其签发空头支票是在骗取财物之前还是之后,不应当影响票据诈骗罪的成立”。(最高法第93号案例)
3、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分规则。“本案所谓的'高额利率定单’虽然盖有银行的公章和会计、出纳的私章,但因是……私自制作的虚假单据,银行并不存在这样的定单格式,故此定单不属于伪造或变造的银行存单,更谈不上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存单问题。所以……的行为也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自制虚假的'高额利率定单’,偷盖储蓄业务专用章和同班人员印鉴等行为,是为了让亲朋好友相信银行确有高额利率存款的事实,以达到取得亲朋好友资金的目的,这些都是骗取财物所采取的手段,完全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构成。(最高法第301号案例)
4、罪数处断规则。“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已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务托收数凭证,汇款凭证:银行任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以金融凭证许委排处罚。这里所说的使用伪造、变造金融凭证,当然包括使用者本人伤造、整维业融凭证的情院在内。尽管伪造变的行为可单独构成造、金游罪:但荆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已从立法上排除了伪造、变造金融能远罪的适用。”(第号案例)“变造银行存单并使用的,应以金融凭证诈定罪处罚,不实行效罪并罚。(第163号案例)“采用变造银行存单、造汇票中贸金转让内容的手段诈骗存款单位钱款的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第4零案例)“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作抵押骗取贷款的行为,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认学处罚。”(第33号案例)“网上银行企业客户账户查询、转账授权书属于金副凭证。由此,被告人……伪造企业网上银行转账授权书骗取资金的行为,应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第424号案例)“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以偷换储户存折的方式支取存款的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第425号案例)此外,“盗取空白现金支票伪造后予以使用的”,“理论上应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和盗窃罪(未遂)二罪来评价”。“至于对被告人的盗窃未遂行为是否需要定罪处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再作探讨。(第277号案例)“在委托事项完成后,利用..公司工商登记、经营证章的便利条件,以该公司名义申领签发支票进保管…而非法占有该公司财物的行为”,“实际上同时触犯了伪造金融票证罪和票据诈骗罪两个罪名,但因两者存在手段和目的之间的牵连关系,按照牵连犯的一般适用原则,本案应以票据诈骗罪一罪处理”。(第307号案例)
四
情节 | 量刑标准 | 刑罚 |
数额较大 | 个人犯罪: 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单位犯罪: 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数额巨大 | 个人犯罪: 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单位犯罪: 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数额 特别巨大 | 个人犯罪: 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单位犯罪: 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五
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
第四十六条 〔票据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四十七条 〔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六
票据的合规使用对企业和个人都至关重要。在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影响下,许多企业客户面临商业汇票到期无法承兑的问题,导致票据纠纷频发,严重干扰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在我国,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对市场经济的活跃性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持票人应清楚商业承兑汇票不同于银行承兑汇票,它依赖企业的商业信用而非银行信用。一旦企业资金链断裂,即便过去信用记录良好,也可能面临票据无法承兑的风险。例如,在房地产行业整体低迷的背景下,一些大型房地产集团频频“暴雷”,履约能力显著下降。企业在使用汇票时,需充分认识到商票的特性,从而做出合理判断,避免自身利益受损。
1、关于金融机构的合规发展
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常因贸易背景不完整而被银行拒绝授信,即使提供了保证金、不动产抵押或担保人等多重保障。这种情况不应被简单认定为对银行资金的非法占用。应引导民营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优化合规治理。尽管中央及地方政府积极出台扶持政策,但国营金融机构的传统思维仍使民营企业“融资难”的现象普遍存在。
部分企业为缓解资金需求,不得不寻求非法途径,如高利贷或非法集资,这不仅增加了经营风险,还可能引发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因此,在民营企业扩张或运营过程中,需加强合规管理,通过规范内部制度、合法经营活动避免掉入违法犯罪的陷阱。企业管理者应将风险防控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以保障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2、关于企业票据管理
大型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全面的票据管理制度,从票据的印制、领用到管理、核销等环节进行规范,推动财务管理制度化。尤其是对出票行为要严格把控,避免签发空头支票或无资金保证的票据。此外,还需防范不当利用企业资质在银行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一旦发生问题,可能导致企业因追索权承担重大损失。
企业还需加强印章管理,防范用章风险。许多民营和中小企业在初创阶段缺乏完善的公司制度,甚至带有浓厚的家族管理色彩,这在企业发展中后期容易制约企业成长。建立完善的印章管理制度势在必行,企业的印章主要包括公章、合同章、采购章、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等。规范管理这些印章可有效规避经营风险,具体措施包括:
1)专人负责印章管理
印章管理需落实到人,分权分责。例如,公章应由总经理或董事长管理,而财务章的审批权应归属财务负责人,如财务总监或经理。合同章和采购章则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负责。法定代表人名章因具有签字效力,通常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管理或授权专人管理。这种分权机制有助于实现权力的制衡和风险的分散。
2)建立印章使用台账
为了加强事后监管和责任追溯,应为每个印章建立使用台账。台账应记录印章申请人、加盖人、审核人、用途、加盖文本及加盖时间等信息,从而实现印章使用的可追溯性。
3)印章使用前的合规审核
印章加盖前需对相关文本进行法律风险审核,并提出修订建议。这一过程能有效提示和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同时确保申请人和审批人明确责任。
通过建立全面的票据与印章管理制度,规范企业运营行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能够更加稳健地发展,并在复杂的经济环境中规避风险、稳步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