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扬书生
近日,广西贺州一名老人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自行车,在排队等候的车流中随意横穿,与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该老人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1月5日 澎湃新闻)
与广西贺州这名老人一样负事故全责的案例还不少,2024年12月22日13时12分许,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年近八旬的老人王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沿大武口区解放街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解放街与贺兰山路交叉路口处,与沿贺兰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赵某驾驶宁B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交警判定王某闯红灯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规定,应当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本案中的这名广西贺州老人,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至少犯了两个错误:一是无证驾驶非机动车,二是横穿车流,老人的上述行为均涉嫌违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该第六十二条明确:“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若违反此规定,则属于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老人骑无号牌电动车横穿车流,被撞伤后不但没有得到任何赔偿,还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广大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来说,不啻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评判一件事,应该理性地看是非对错,而不是比谁更惨。在法律面前,无所谓强者弱者。面对责任,没有“弱者有理”,也没有“死者为大”。不会因为你是老人、病人、穷人,法律就偏袒你。社会的规则不该是“我弱我有理”,而应是“谁错谁担责”。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地认同弱者有理、死者有理、老者有理、穷者有理……每个人都毫无判断力地站在弱者这边,那这世界还有公平可言吗?
这起判例也给广大老年朋友提了个醒,出行应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并减少单独出行。如驾驶二轮、三轮车出行时,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牢记“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不闯红灯,不与机动车抢行,不逆向行驶,不随意横穿马路,确保“快乐出门,平安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