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和长宁区融媒体中心联合推出“法援帮‘宁’答”栏目,精心选取市民关注度较高、咨询较多的典型案例深入讲解,以期让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群众,持续传递司法温情。
问:赵阿姨一旦健康状况恶化,可否让共同居住生活的钱阿姨作为自己的监护人照料其生活?
答:可以。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日后自愿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确定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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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问:如果赵阿姨想在自己先离世的情况下,将其所有财产留给钱阿姨,该如何办理?
答: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在去世后遗赠给钱阿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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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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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竺嘉茹
责编: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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