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月4日讯(通讯员 胡丹萍 姜欣宇 记者 万凌云) 为适应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镇江市住宅物业收费行为,缓解物业服务收费矛盾,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镇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日前镇江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修订完善符合该市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明确镇江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经开区、镇江高新区)空置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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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4日获悉,《通知》明确,业主大会成立前,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或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住宅物业,连续空置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业主事前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并注明空置起始时间,由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认定为空置。经确认后,空置期间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
业主在装饰装修期间应全额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2021年,《镇江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镇发改规发〔2020〕1号)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或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住宅物业,业主应事前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并经确认后按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此次《通知》对《镇江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内容进行补充修订,取消了空置房物业收费优惠期限。按照《通知》,空置房优惠期限超过2年的,将继续按照7折执行。
据悉,《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执行,其它仍按照《镇江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镇发改规发〔2020〕1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出台新政策,按照国家、省最新政策执行。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