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灭火之后,居委会、消防站都被告到法院了……

靠山屯根据判决书简单地描述一下,大概的情况就是
2022年12月23日0时15分,当地消防站接了一个火警,是一个村里的房子着火了。
消防站到场后,2时18分把火给灭了;2时25分,消防站电话上报现场情况,正在清理现场,在北边房屋找到一名被困人员,目前已无生命体征,死亡的这个人是翟某;2时28分,消防站经上报确定现场留两部车看守,其余力量返回。
3时05分,消防站确认现场无危险,与村委会治保主任刘某交接返回,交接内容为嘱咐村委会人员对有水路面进行撒盐,防止结冰,要求村委会人员对现场周边进行看护防止人员进入受伤及火灾复燃。
这事儿居委会也承认,消防队确实是这么干的,交代过了。
但是呢,当时那个时间是半夜,买不着盐。居委会安排了陈某和毛某在消防站人员撤场后负责值守现场,已联系小卖部于当日7时取盐,并计划于当日8时对胡同及街道进行除冰工作。

但不巧的是,当日6时许,住在这附近的老大爷甄某提水桶外出倒水,走到结冰的路面摔倒,受伤了。7时左右,甄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伤情为脑出血、皮肤挫伤、多发软组织损伤。

2022年12月25日,甄某退院回家。2022年12月29日,甄某去世。

甄某的家人觉得,这事儿,消防站有责任啊,居委会有责任啊,另外那个引起火灾的翟某也有责任。因此,就把这些单位和人告到法院了,要求赔偿1198717.46元。

接下来我们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一审法院认为,消防站没有责任。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根据该条规定,消防站系灭火救援单位,火灾扑灭后的现场保护和清理责任不属于消防单位的法定义务,而属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的义务。由此可以明确消防站未对灭火后的火灾现场进行清理并不具有违法性,亦不具有主观过错。此外,消防部门所肩负的灭火救援任务具有应急性和危险性,客观亦不应再赋予消防部门保护、清理现场的义务,故消防站不应承担因未清理现场导致甄某摔倒死亡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居委会有责任,要赔钱。甄某摔倒的胡同由居委会管理,且居委会也认可消防站撤场前曾嘱咐要对路面进行撒盐处理,并对火灾现场周边进行看护,表明消防站要求居委会做好保护、清理现场工作,但居委会未及时撒盐、未设置警示标识,且安排的2名值守人员同时脱岗,综上,居委会对于甄某摔倒死亡具有过错,法院判居委会赔202514.79元

一审法院认为,翟某没有责任。因为这是救火引起的事,再说翟某已经死了,不可能再履行保护现场、清理现场的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甄某应负主要责任。他也看到这儿结冰了,也有注意的义务,所以要负主要责任。

一审之后,家属和居委会把消防站又给告了,但二审法院釆信了一审法院的意见,维持了原判。

靠山屯的话:

对消防站来说,灭火救援要按规矩办事,这个消防站做得不错,灭火之后及时发现了死亡人员,并且在现场看护一段时间防止复燃,临走前还专门向居委会移交了火场,并提出了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值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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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山屯闲话

既往不恋,当下不杂,

未来不迎,纵情向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