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卖肉获利180被罚10万:当掌握权力的人没了悲悯心,他们就已是魔鬼了







这几天,一则新闻引发公众高度关注和热议,因为它触及了公众朴素的情感与道德底线,也触及了公众对机械性执法、过度性执法极度反感的法治神经。

新闻是这样的:江苏盐城一农民卖1只羊获利180元,却被大丰区市场监管局罚款10万元。农民不服处罚,诉至法院,而一审法院判决农民败诉。12月24日,该行政诉讼案件在盐城中院二审公开开庭,但没有当庭宣判。

具体情况则是: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城中菜市场查获农民陈广芳摊位上摆放的1条羊胴体和6个羊头等,未经检疫验讫盖印章的羊肉。检查过程中,陈广芳承认家中冰箱里还有3条羊胴体,并带领执法人员到家中办理了扣押手续。随后,陈广芳递交了由村委会、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证明的《情况说明》,对家中有老人身患淋巴癌晚期、需要巨额治疗费支出,家中生活困难,希望从轻从宽处理,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情况等作了“情况属实”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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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拍摄)


此后,市场监管局给陈广芳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拟没收尚未卖出的6只羊头和4只羊(包括3只家中查获的羊胴体)、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罚款130180元。后来,市场监管局对羊头、羊肉抽样送检,结果为合格。在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前,市场监管局进行了听证,后经过集体讨论,“对陈广芳提出的免于或者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不予采信”,最终作出罚款10万元、没收羊胴体4条、羊头6个和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6日,陈广芳将市场监管局诉至法院,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经营数量存在认定事实错误、过罚失当,将面临“因罚致贫”等问题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原行政处罚。法院一审判决书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陈广芳对此不服,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事儿就是这么个事儿,但行政机关的理儿,却和农民陈广芳的理儿不一样,也和公众的理儿不一样。中国人爱讲“天理人情国法”,这一讲,就讲了几千年,早已经形成了中华文化中特有的传统法治文化。在中国人看来,国法固然重要,但是,讲国法不能不讲天理和人情;如果让中国人在天理、人情和国法之间做单一选择,那么大多数人会选天理;如果做双选择,大多数人也会选天理、人情。在中国人看来,国法是要为天理、人情服务的,脱离了天理、人情的国法,往轻了说是有问题的,往重了说是很严重的,也就是恶法非法,公众可以不尊重。

法院一审判决书认为“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是真正确,真适当吗?我看未必。一直以来,党和国家都强调案件审理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并且要求各级公检法机关严格执行。那么,这份一审判决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哪里?即使是法律效果,又真起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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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拍摄)


没错,根据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规定,农民在自行屠宰前,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防止疾病传播。但是,《江苏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相关条款也明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五款情节,包括: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在本案中,陈广芳虽当庭承认了涉案羊肉未经检疫属于违法行为,但也多次辩解称自己“是做好事!”是患癌病人顾某急需用钱,所以才帮忙宰卖羊肉,希望法庭能考虑家庭实际困难。而涉案的六只羊,也确系村民顾德兰所养,顾德兰在该案处罚期间已病故。在请求执法机关从轻处理陈广芳的手写说明中,顾德兰的弟弟顾德奎也写道:“因哥哥生病,得了癌症晚期,请我帮他把几只羊处理掉,费用看病,我就帮他找到了卖羊的,人家不肯,后再三请人家帮忙把羊处理掉了,那(哪)知道被工商部门查处了,说是违法,我也对不起人家。”

必须承认,陈广芳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的做法,确实不对,但其“做好事”的行为也值得肯定。获利只有180元,抽样送检结果合格,当事人家庭确有困难,也没造成危害后果,这种情况下,还要作出罚款10万元等处罚,并获得法院支持,实在有悖于天理人情国法。这也暴露了一种可怕的现象:当掌握权力的人没了最起码的同情心和悲悯心,他们就已经是魔鬼了。在他们的手里,权力成了残害人民的武器,而不是服务人民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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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北京元法堂、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曹说法·热点追踪系列】视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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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郎笑童)

郎笑童: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10年以上执业经验,专注于商事诉讼及仲裁纠纷的解决。执业期间多服务于投资、房地产、科技类企业,尤其专长于代理投融资类纠纷、公司股权类纠纷、商事合同类纠纷,办案专业水平扎实,风格严谨、思路灵活,受到委托人广泛好评。同时,郎笑童律师为多家企业单位提供日常及专项法律服务,擅长企业设立初期股权架构、企业规章制度设计、商事合同设计及修改,熟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股东权益保护、劳动争议解决,在处理和解决顾问单位日常法律事务及专项法律事务上能够为企业客户提供更为专业、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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