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交通运输局
关于自行清理违规投放运营的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通告
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投放经营企业:
根据《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24年12月30日起实施)第十三条的规定,各企业在花都区内投放经营未悬挂本市登记号牌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属于违规行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整改,迅速清零。
为消除安全隐患,保护市民群众出行安全,有效维护花都区干净、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请违规投放运营未悬挂本市登记号牌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各企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自行清理违规投放在我区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自2025年1月10日起,我局将协同区相关部门、各街镇,根据《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职责事项清单的通知精神,依法对违规投放在我区内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进行整治与查处。
特此通告。
广州市花都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12月30日
《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关于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规定
第十三条第三款禁止投放经营未悬挂本市登记号牌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个人申领的号牌、单位申领的专用号牌不得用于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
第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投放经营未悬挂本市登记号牌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以没收车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临时停放区外的人行道停放电动自行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在车行道停放电动自行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来源:花都区交通运输局、花都区融媒体中心
编辑:洪敏 葛聪杰
校对:贾愚 彭天阳
审核:邓必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