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据自然资源部消息,近日,《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管理的通知》发布(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强化规划管控、厉行节约集约、优化用海审批、坚持生态用海等4个方面,提出了12项政策措施,以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管理,切实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海上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全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水平。
强化规划管控,统筹协调海上风电项目空间布局。严格用海选址要求,海上风电项目用海必须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海岸带专项规划;严格限制在渤海中部等开发强度高、船舶交通流密集的海域规划建设;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等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态区域布局。推进深水远岸布局,明确新增海上风电项目离岸距离和水深要求,并对具体测算标准进行了规定。充分做好规划衔接,省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能源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参与编制省级海上风电发展规划,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强化规划协调衔接,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各项管控要求对海上风电发展规划中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把关。
厉行节约集约,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严格控制用海规模,明确了节约集约用海指标,对尚在探索中的漂浮式海上风电项目用海范围界定方式也进行了明确。鼓励立体复合利用,支持在已确权的海洋油气开发区、深远海养殖区等已开发利用海域建设海上风电,同时提出鼓励采用“风电+”综合开发利用模式实现“一海多用”,通过统一设计、统一论证,建设一定比例的网箱养殖、海上光伏、波浪能发电、制氢、储能等设施。
加强部门协同,优化海上风电项目用海审批。做好前期论证与协调,强调项目审批环节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以及与已设探矿权和采矿权等利益相关者协调。强调加强海上风电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控制。优化用海审批程序,明确了用海预审、正式用海审批层级;对符合空间规划且必须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的电缆通道,可经一次评估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出具认定意见,具体项目申请用海时不再单独认定。
坚持生态用海,加强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监管。项目用海批准后,要严格按照批复要求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有关内容落实生态保护修复措施,最大程度减少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严格项目用海监督管理,要求各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各海区局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依据批准的用海方案切实加强用海监督管理,督促用海单位履行生态用海责任,按要求长期开展生态跟踪监测,并开展用海后评估,探索开展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标准和机制研究。
编辑 张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