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利益冲突高管被辞?仲裁支持!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赖志凯

图片

近年来,用人单位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争议呈上升趋势,值得关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兼具管理者与劳动者双重身份的特殊群体,其权利义务与普通劳动者相比存在一定的差异。相较于普通劳动者,除任职资格受到严格限定外,高级管理人员由于身处特殊岗位,对用人单位的经营决策、业务发展乃至前途命运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故高级管理人员除了对用人单位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外,更应带头模范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自身应有更高的纪律和职业道德要求,切勿以权谋私损害用人单位利益。否则,除了承担依法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外,其违反忠实义务获得的收入应当归用人单位所有,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