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应是自身建设与国际合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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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正在经历前所未有的深刻变革。中华民族加速崛起与国际力量对比持续改变,相互牵动。全球范围内的科技革命与产业革新,日新月异。在这个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言而喻。创新,无论在任何时代、任何条件下,始终是一个民族繁衍生息的重要源泉,也是一个国家繁荣进步的必由之路,更是推动人类文明不断迈向更发展阶段的永恒动力。因此,尊重知识产,保护知识产权,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激励创新的基础性和制度性安排,是当今世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也是世界各国参与全球经济合作、参与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实际上,早在世界进入近现代发展阶段之初,国际社会就已经注意到知识产权问题的重要性,就已经开始考虑知识产权保护问题。400年前的1624年,英国率先通过了《垄断法》,拉开西方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序幕。1844年法国颁布的专利法和1785年颁布的商标法,将知识保护变成不可动摇的国家意志。1883年,法国、比利时、西班牙等11个欧洲国家签署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不仅使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关系领域的一个重大事项,同时也为世界各国制定并实施既符合各自需要、也兼顾国际共识的知识产权法,提供了重要范例。1967年7月,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大背景下,《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在瑞首都斯德哥尔摩正式签署。1970年4月,该公约正式生效。1974年,该组织成为联合国系统的一个重要分支机构。

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于改革开放后的第二年,即1980年6月,正式加入了总部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此后,有关知识产权的商标、专利法、技术合同法以及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问世。1980年成立的国家专利局,于2001年改组为国家知识产权局。200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我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和影响进一步上升。

中国自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之日起,就一直积极参与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大力推动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对话。中国始终以高度开放和包容的建设性态度,参与该组织的各项活动,包括今年7月召开的第65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

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从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到强化执法力度,从提升社会公众意识至深化国际合作交流,我们做出了举世公认的努力,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积累了非常宝贵的验。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纲要提出,到2025年,我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3%,版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7.5%,知识产权使用费年进出口总额达到3500亿元;到2035年,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创业蓬勃发展。制订这份纲要的目的,就是要通过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更好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2024年9月,作为“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高级别会议重要组成部分的第三届“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圆桌会议在北京举行,中方与57个参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知识产权机构、国际和地区组织,围绕中方提出的知识产权合作建议和20项知识产权合作议题深入研讨,取得许多共识。这表明,我国在大力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过程中,一方面为共建国家和地区带来更多发展机遇,另一方面也促进了“全球南方”即广大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

然而,随着世界多极化进程愈加复杂,经济全球化进程遭遇反全球化逆流的严重干扰,跨国界的知识产权纠纷日益增多,特别是以意识形态对立和社会制度竞争为背景的非正常的知识产权之争,愈加激烈。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无一例外地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和挑战。如何在维护本国利益的前提下,积极参与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规则,成为摆在国际社会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我们必须敦促世界各国,包括相关领域的国际组织,深化交流,增进理解,扩大共识,相向而行,以高度负责的建设性态度,共同探索适应新时代新要求的合作模式。

我们在不断完善本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加强与外部世界的交流对话,共同推进沟通协调机制建设,通过双边或多边平台,就共同关心的问题深入交换意见,形成更多共识;同时也要积极鼓励本国的企业家、科技人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其中,形成相互配合、彼此策应、有效协作、共助合作的良好局面。此外,我们还必须注重知识产权领域的人才培养和技术支持,为该领域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智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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