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满足市民群众多样化学习需求,上海市政府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培训机构管理引导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引导培训机构规范发展;加强行业自律与社会共治;加强培训机构监督管理等四方面。
《意见》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2019年12月,上海市出台了《关于加强本市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5年来,本市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培训市场的规模、结构、形态和需求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因此,有必要通过修订文件及时固化有益经验,补齐短板不足,加强规范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本市培训市场治理体系。
《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1、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
一是进一步明确设置标准,严格准入流程,完善混业经营和连锁品牌经营的培训机构管理要求,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许可证申请容缺受理服务机制。
二是引导培训机构切实做到招生规模与办学能力相匹配。
三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稳妥有序引导培训机构退出。
2、引导培训机构规范发展
一是鼓励不同类型的培训机构努力对接市民群众多元培训需求。
二是提出要增强培训机构协同育人意识,进一步完善校内校外一体、线上线下融合的协同育人机制。
三是强调培训机构在健全资质、安全管理、招生宣传、质量提升、诚信履约、风险保障等方面应依法加强自我管理。
四是推动培训从业人员队伍建设,依法依规查处师德违规行为。
3、加强行业自律与社会共治
一是要求常态化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市民树立科学教育观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理性选择培训机构,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是要求政府部门要加强与行业组织、消费者协会、专业机构等沟通协作,共同推进培训市场治理工作。
三是鼓励行业组织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和质量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互助,维护行业稳定。
四是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估认证、咨询服务、风险防范等工作。
4、加强培训机构监督管理
一是健全培训市场综合监管体系,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登记注册、行业主管、行政执法等各环节有序有效衔接。
二是厘清各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切实承担行业管理职责,牵头做好相应类型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和非正常停业处置工作。
三是为培训市场管理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对适时制定、修订相应设置标准和项目目录、动态调整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提出要求。
四是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强调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风险、管合法更要管非法”原则,加强对相应类型培训机构办学资质、从业人员资质、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安全、预收费资金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引导不再从事校外培训的机构平稳有序退出。
五是明确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实施培训市场综合执法工作。
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培训机构管理引导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沪府规〔2024〕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满足市民群众多样化学习需求,2024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就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培训机构管理,引导培训市场健康发展提出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持续巩固“双减”成果,严控学科类培训,规范非学科类培训。坚持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依法保护培训市场各类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部门分工协作机制,落实培训机构主体责任,推进行业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治理,强化社会各界共同监督,形成政府依法管理、行业规范自律、社会协同治理的培训市场综合治理格局。按照“行业主管、属地负责、行为监管、分工配合”原则,加强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行业管理和行为监管、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管理体系。
二、完善培训市场准入退出制度
依法实行培训机构分类管理,进一步明确设置标准,严格准入流程,完善混业经营和连锁品牌经营的培训机构管理要求,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许可证申请容缺受理服务机制。引导培训机构合规开展培训活动,切实做到招生规模与办学能力相匹配。依托培训市场综合监管机制,推进经营风险监测预警,稳妥有序引导培训机构退出。
三、对接市民群众多元培训需求
鼓励培训机构提供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培训服务,更好地满足市民群众多元化、个性化学习需求。遵循在校学生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大力发展素质教育,着力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服务全民科学素质提升,开展形式多样的科学教育活动和科普活动。强化就业优先导向,开展符合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岗位需求和劳动者就业意愿的培训项目。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为老年人提供内容丰富、形式新颖、条件完善的多样化教育服务供给。
四、健全校内校外协同育人机制
增强培训机构协同育人意识,发挥培训机构优势,为学校课后服务、学生校外实践、家长学习交流提供支持,进一步完善校内校外一体、线上线下融合的协同育人机制。鼓励多元主体参与举办培训机构,在创新办学模式、丰富服务资源、推行优质优价、凝聚社会力量等方面开展探索。指导培训机构在开展培训活动时引入心理健康教育,与学校、社会、家庭共同打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
五、提升培训机构规范化管理水平
培训机构要在健全资质、安全管理、招生宣传、质量提升、诚信履约、风险保障等方面,依法加强自我管理,强化招生管理,严禁虚假宣传,严禁隐瞒或混淆机构性质。要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确保培训内容的思想性、科学性和适宜性。
六、推动培训从业人员队伍建设
加强培训从业人员思想政治建设,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培训机构应依法与从业人员签署劳动合同,明确从业人员思想政治和师德要求、员工权益等内容。行业主管部门要引导培训机构开展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在岗培训、继续教育。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开展从业人员能力建设工作。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查处师德违规行为。
七、重视宣传引导形成良好氛围
充分运用各类平台载体,常态化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市民树立科学教育观念,理性选择培训机构,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多措并举引导培训机构强化自我约束、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健全培训市场舆情监测、分析研判、处置化解、反馈报告等工作机制,加强培训领域自媒体管理。
八、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市场治理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与行业组织、消费者协会、专业机构等的沟通协作,共同推进培训市场治理工作。鼓励行业组织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和质量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互助,维护行业稳定。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培训市场开展评估认证、咨询服务、风险防范等工作。
九、健全培训市场综合监管体系
教育部门统筹协调培训市场综合治理工作,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科技、文化旅游、体育、金融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消防、公安、网信、通信、税务、新闻出版、卫生健康等部门健全市、区、街镇联动的培训市场综合监管体系。按照属地化、网格化管理要求,各区政府统筹协调区属职能部门和街镇通过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完善巡查发现、监督检查、违法查处机制,推进行政审批、登记注册、行业主管、行政执法等各环节有序有效衔接。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建立以信用监管为基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重点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强化跨领域、跨部门的联合激励和惩戒。继续发挥市、区两级培训市场综合治理机制作用,统筹推进培训市场规范发展工作。
十、厘清部门监管事权
各行业主管部门切实承担行业管理职责,全面做好相应类型培训机构市场准入、日常监管和非正常停业牵头处置等工作。教育部门对主要从事学科类及非学科教育类培训的机构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主要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科技部门对主要从事科技类和非学科类培训的机构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能,文化和旅游部门对主要从事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培训的机构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能,体育部门对主要从事体育类非学科类培训的机构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能。
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做好综合执法和营利性培训机构的依法登记工作。民政部门牵头做好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依法登记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十一、优化完善制度保障
市级相关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法定程序,推进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为培训市场管理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培训市场的发展实际,适时制定、修订相应设置标准和项目目录。市发展改革部门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动态调整工作。强化行政执法、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部门的信息互通,优化完善培训机构违法案件移送标准和移送程序等,加强行刑对接,切实规范培训行为,维护培训市场秩序。切实加大对市、区两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监管等部门相关管理力量的支撑保障力度。
十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风险、管合法更要管非法”原则,加强对相应类型培训机构办学资质、从业人员资质、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引导不再从事校外培训的机构平稳有序退出。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税务等部门健全培训机构资金监管机制,强化预收费资金安全。鼓励银行、保险等机构发挥专业优势,探索履约保证保险、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公证提存等方式,加强预收费资金风险管控。
十三、健全综合执法机制
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实施培训市场综合执法工作,依据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集中行使本市培训领域行政处罚权等工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文化旅游、体育等部门做好专业指导和线索移交等配合工作。相关职能部门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对各类培训机构设立的运营场所及时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其在招生开班前进行验照、业务培训等,对完成相关程序的培训点在醒目位置进行标签提示。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运用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予以及时处置。
十四、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面向社会实施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普通高中学生学科类培训,中小学生与学龄前儿童科技、文化艺术、体育、非学科教育类培训(原非学历文化知识类培训)等活动的培训机构,需经许可的成年人自学考试助学、语言培训、其他高等非学历教育培训和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的培训机构,适用本意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实施日期
本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