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从开展“砺剑行动”,坚决遏制非法倾倒!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百千万工程”“无废城市”建设等工作要求,同时根据《顺德区打击违法倾倒垃圾专项整治“砺剑行动”方案》指示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严厉打击偷倒垃圾行为的工作部署,乐从镇开展从严打击违法偷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专项行动



近日,乐从镇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乐从镇综合执法队提供的固体废物偷倒线索,对大闸黎湖工业区某玻璃加工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企业擅自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玻璃粉尘渣倾倒在距离厂房约30米的河涌岸边,且未实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护措施


执法人员现场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同时向企业负责人普及工业固体废物规范管理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企业负责人亦深刻认识到错误,于当天将上述废渣清理干净,并交由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理,并承诺将加强管理,杜绝此类情况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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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条】

该企业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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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鉴于该企业属于首次违法,违法倾倒的固体废物处置费低于2万元,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积极完成整改,符合《佛山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和《佛山市生态环境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情形:“(1)属于首次违法;(2)重量小于200公斤或者处置费低于2万元的 ;(3)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清除固体废物。”生态环境部门最后拟对该企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生态环境部门提醒广大企业经营者,应自觉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意识,提升企业自身环保管理能力,切勿以身试法。


来源:乐从镇生态环境部门

编辑:佛山新闻网 何东婷

审校:岑炽晖、麦丽敏、刘曦莹、钟美花、唐佳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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