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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购房返现”?男子怒告深圳一中介,法院判了

对于深圳人来讲

买房,无疑是件大事


承诺买房返佣金

事后又反悔

购房者该如何维权?

一起来看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的这个案例吧!

“购房返现”? 

深圳一中介被告上法庭


王某经熟人介绍,认识了在深圳从事房产中介工作的张某。2020年下半年,王某有意购置房产,便委托张某推荐合适的楼盘,张某遂向其推荐了自己正在代理的某房地产公司的公寓项目。


看过楼盘后,王某虽有意购买,但对价格仍有犹豫。


为促成交易,张某主动提出让渡自己卖房佣金中的12万元给王某,王某基于该返佣承诺购买了房屋,并与张某签订了《返佣协议书》,约定张某取得佣金后三日内将返佣款项支付给王某。但此后张某一直以开发商未结佣为由,拒绝支付该款项。


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向其支付12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判了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为中介合同纠纷。王某提交的《返佣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已就王某经张某介绍购买案涉房产,在开发商支付代理佣金后,王某可从张某处获得12万元佣金返点达成合意。《返佣协议书》系张某以个人名义向王某出具,张某亦确认其与王某沟通时并未披露过其背后的中介公司,故法院认定张某向王某出具的《返佣协议书》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开发商陈述意见及佣金结算凭证,案涉房产已实际成交,开发商已向中介方支付了对应佣金,且案涉房产所涉佣金金额高于《返佣协议书》载明的代理费金额,可认定《返佣协议书》的返佣条件已成就。根据张某陈述的正常交易流程,开发商亦不会直接将佣金转至其个人账户,张某以开发商结佣佣金数额与《返佣协议书》载明的代理费数额不一致,且开发商并未向其本人转账佣金为由,主张其向王某承诺的返佣款支付条件未成就,依据不足,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某向某支付其承诺的佣金返利12万元及利息。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在房地产交易中,房产中介为促成交易赚取佣金,往往私下向购房者承诺“购房返佣”,即将其促成交易可获得的房地产开发商支付佣金的部分,让利返还给购房者,以吸引消费者购房,该类情况以新房销售为甚。但因购房者一般无从得知房产开发商与房产中介、新房分销平台之间针对佣金、代理费的结算情况,并且部分返佣承诺仅通过口头形式作出,未就“返佣”条件及“返佣”时间作出书面约定,购房者在实际购房后,经常遭遇中介拒绝兑现返佣承诺的情形,更有一些中介从业人员采取失联、“拉黑”等手段逃避责任,影响了购房者的依法维权,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


法官提醒,购房者在购房时应选择正规渠道咨询及购买,审慎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注意审查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的资质,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切勿轻信返佣口头承诺。在与中介方商谈返佣等服务承诺时,尽量通过书面形式固化返佣承诺内容,就返佣具体金额、返佣时间、返佣条件等事项作明确约定。同时,注意留存微信聊天记录、语音通话记录、房产交易凭证等相关证据,以便后续发生纠纷,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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