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发布《细则》加强公积金缴存管理 公积金贷款发放半年后可提前还款

  为防范贷款风险、兼顾公平公正,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贷款权益,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现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新的《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2025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

  《细则》明确,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具体期限以现行贷款政策规定为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规定期限,缴存时间和余额合并计算。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缴存人应同时具备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状态正常;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建设、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批准的文件;购买住房的,应已支付了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能够支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同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等条件。

  《细则》还明确,购买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的85%(具体比例以现行贷款政策规定为准)。单笔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贷款最高额度在现行信贷政策基础上提高至1.2倍。公积金贷款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其中购买二手住房的,房屋建成年限不得超过30年,且再交易住房贷款期限与房屋建成年限之和不超过40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10年。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公积金贷款发放半年后可提前还款

  如何申请公积金贷款?《细则》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后,如购房人有公积金贷款需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楼幢备案;受委托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各项资料后,与借款申请人进行面谈,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并签署《西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面谈表》;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的贷款,由借款申请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公积金贷款资金转入指定的资金监管账户内,不得直接转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细则》还指出,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要求及时、准确、全面上报借款人公积金贷款相关数据。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两种方式之一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借款人应在每月还款日前将应还本息足额存入约定还款账户。

  借款人可以在公积金贷款发放半年以后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借款人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向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借款人提前全部偿还贷款的,应在归还当期贷款本息的同时结清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借款人提前部分偿还贷款的,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以后的月应还本息额,借款人可选择“月应还款额不变缩短期限”或“期限不变减少月应还款额”两种方式。借款人提前还款,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不再调整。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应及时到不动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手续、受委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细则》明确,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以下统称“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军队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应按照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缴存登记是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提交单位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的基本信息,并办理登记手续。每个单位宜只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缴存登记办结后,即可申请办理网厅签约登记手续,单位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或网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也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的设立手续,单位新录用或者调入的职工已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个人账户的,应办理个人账户转移、启封等手续。

  职工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细则》明确,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先核定,再缴款”的汇补缴业务模式及缴款规则,由住房公积金中心登记的单位付款账户缴款。单位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根据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先在受委托银行柜台或网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启封、封存、汇缴核定或补缴核定等相关业务,再将核定的汇缴或补缴资金分别转款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归集资金专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入单位及职工个人账户。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单位应根据职工工资变动情况每年核定一次,调整时间一般为每年的7月。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至12月期间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在内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月平均工资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最低工资标准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关于缴存基数的限额标准,由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每年6月向社会公布。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高于政策规定的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自主缴交人员缴存比例可在政策规定的区间内自主选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单位需重新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办理缴存基数变更手续。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超额汇补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情形,单位应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职工封存账户恢复缴存或由外单位转入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账户启封、基数变更手续。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材料,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白仲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