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苏东坡的税收思想探析‖阚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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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东坡的税收思想探析

阚 洪

苏东坡是一个全才,其精神财富,是一坛历久弥香的“窖酒”,是一座取之不竭的宝库,有着跨越时空的恒远活力和无尽的张力。多年来,人们对苏东坡的研究,多侧重于他的文学成就,以及他对待人生的态度等方面,而对他从政期间以为官重在理财,理财必先治为核心的民本思想研究较少,特别是对他的税收思想鲜有研究,值得大家去研究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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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东坡税收思想产生的背景

研究苏东坡的税收思想,首先要了解苏东坡所处时代环境和从政经历对他的影响,以及当时的税收制度。

(一)苏东坡生活的时代环境。苏东坡生活在北宋中晚期,此时的大宋王朝虽然表面上还维持着太平景象,但实际上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日趋激化,皇室贵族荒淫奢侈,官僚机构臃肿,冗兵滥官激增,土地大肆兼并。在经济上,国内生产凋敝,“海内穷困,生民愁苦”,而统治者“后宫之费,不减敌国,金玉锦绣之工,日作而不息,朝成夕毁,务以相新”,积贫积弱已形成,社会矛盾日渐加剧。在外交上,弱国无外交的现象十分明显,西北边境辽夏进逼,大宋王朝纳币妥协,致使国防和财政出现危机。《宋会要》记载:“庆历年间(即1044年)宋夏和议,西夏元昊向北宋称臣,但北宋每年给西夏岁币绢15万匹、白银7万两和茶叶3万斤。”苏东坡在《思治论》中指出:“今世有三患”,“财之不可丰、兵之不可强、吏之不可择”。虽然处在这样的特定时代环境和时局形势下,但苏东坡“致君尧舜,经世济民”的初心始终没有变。

(二)苏东坡从政的经历生涯。从苏东坡的从政经历看,苏东坡一身为官,并且一直行走在路上,属于典型的能上能下“交流型干部”。据统计,他的足迹涉及11个省、18个市县。在其仕途生涯的几十年间,处于“新党”与“旧党”政争的漩涡中,但他坚守“道高于势”的原则,坚持“中和为贵”的主张。仕途通达时能在职而尽职尽责,仕途不顺时仍心系天下,居卑位而无怨悔,不计个人得失忠言进谏、力所能及地为国分忧,绝不折节保身,更不同污求利。查阅现存的资料发现,苏东坡在从政过程中不仅是一位理财高手,而且是一名治税能手。他每到一地任职,他始终运用税收力量开展工作,突出体现在向朝廷上书要求减免民众税收负担,即使是在“不得签署公事”的黄州、惠州和儋州,他仍然以上表的方式向朝廷呼吁为百姓减税免税,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

(三)苏东坡面临的税收制度。大宋王朝是一个中央高度集权的封建专制国家。全国税收的开征、停征、减免一律归皇帝批准,归入户部统揽,各路、州、县均无税款的开征、停征和减免权。大宋初期,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是田赋和商税,另外,还有丁钱与徭役,以及名目繁多的田赋附加税,主要有头子钱、义仓税、农器税、牛革筋角税、进际税、蚕盐钱、曲引钱和市例钱等。到了宋代中叶,土地兼并剧烈,农民倾家破产、流离失所,迫使统治集团进行改革,在财政方面就推行了均输法、青苗法、市易法、免役法、方田均税法和农田水利法等新法,取消户部的税收管辖权,专门设立三司条例司负责管理全国税收,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王安石变法。王安石新法的推行,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削弱了豪强商贾兼并土地、经商谋利和高利贷盘剥的权利,开辟了财源,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但是,在推行新法过程中由于部分举措不合时宜和实际执行中的不良运作,不仅没有减轻老百姓的负担,反而造成百姓既有的合法利益受到再一次不同程度的损害,所以遭到司马光、苏东坡等人的强烈反对。在北宋元丰八年(1085),王安石倡导的新法因宋神宗去世而告终。司马光上台后,又全面恢复原有税制,虽苏东坡竭力反对,认为矫枉过正,主张“校量利害,参用所长”,但始终没有得到理解和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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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东坡税收思想的形成历程

苏东坡丰富的从政经历,必然产生丰富的税收思想。从苏东坡从政经历看,其税收思想的形成大致经历了结缘期、成长期、反思期、成熟期等四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结缘期。北宋嘉祐六年(1061)至北宋治平二年(1065)。这一时期,他步入仕途,先后被朝廷授大理评事、凤翔府签判和判登闻鼓院、直史馆等职。作为凤翔府签判的苏东坡,了解到差役法给百姓带来的危害后深感羞愧:“桥山日月迫,府县烦差抽。王事谁敢愬,民劳吏宜羞。中间罹旱暵,欲学唤雨鸠。千夫挽一木,十步八九休。渭水涸无泥,葘堰旋插修。对之食不饱,余事更遑求。”于是,首先向当朝执政的宰相韩琦上书,希望朝廷改变不合理的做法;同时,深入调查事故缘由,重新修订衙规,准许衙吏们自选水手,根据黄河水势,自行选择日期运输木筏。采取这些措施之后,比过去所遇灾害减少一半以上。工作中,苏东坡发现陕西一带的人民经过元昊之变,元气大伤,需要各种利民政策出台,帮助百姓恢复元气。加之,有很多情况造成损失是不应该叫老百姓再偿还的,例如押送难免损失的部分,这些都不是百姓的过失,但官府还是逼百姓还欠,甚至为此毒打百姓。这些一共有46条,涉及225人,涉及金额74000余钱,涉及粮食粟米3830斛。此时,他正在凤翔掌管征收钱粮租税之事,便上书给当时担任三司使的蔡襄,要求酌情减免,很快得到朝廷支持,使得这225人获得及时释放和免予还欠。在凤翔任上,他查决讼案减决囚犯、赈济灾荒,为百姓除害;他倡导发展酒业,扩大规模,让百姓从中获得实惠;他主张把茶、酒、盐等生活必需品由官卖变为民卖,限制官府的专利、垄断,使百姓收入增加。

(二)第二阶段:成长期。主要体现在北宋熙宁二年(1069)至北宋元丰二年(1079)7月。在此期间,苏东坡先被朝廷任命为京任殿中丞、直史馆判官告院、权开封府推官,后奉命任通判杭州、知密州、知徐州、知湖州等职。在此期间,苏东坡具有“射天狼”的精神状态,对税收的理解不断加深,采取的措施是:在言语上反对王安石变法重复设置财税机构三司条例司、搞冒进、搞一刀切、重立法轻监管,直呈王安石变法给老百姓带来的苦。苏东坡指出:“青苗放钱,自昔有禁。今陛下始立成法,每岁常行。虽云不许抑配,而数世之后,暴君污吏,陛下能保之与?计愿请之户,必皆孤贫不济之人,鞭挞已急,则继之逃亡,不还,则均及邻保,势有必至。异日天下恨之,国史记之曰‘青苗钱自陛下始’,岂不惜哉!且常平之法,可谓至矣。今欲变为青苗,坏彼成此,所丧逾多,亏官害民,虽悔何及!”但是,在行动上一边忠实地执行新法,一边想办法纠正新法给老百姓带来的灾难。比如,苏东坡指出:“今年粳稻熟苦迟,庶见霜风来几时。霜风来时雨如泻,杷头出菌镰生衣。眼枯泪尽雨不尽,忍见黄穗卧青泥!茅苫一月垅上宿,天晴获稻随车归。汗流肩赪载入市,价贱乞与如糠粞。卖牛纳税拆屋炊,虑浅不及明年饥。官今要钱不要米,西北万里招羌儿。龚黄满朝人更苦,不如却作河伯妇!”为让老百姓减轻推行新法带来的危害,苏东坡也想了很多办法,用苏辙的话来说:“公于其间,常因法以便民,民赖以少安。”

(三)第三阶段:反思期。主要体现在北宋元丰二年(1079) 8月至北宋元丰八年(1085) 5月。也就是苏东坡因“乌台诗案”被贬谪黄州、汝州的时间。在黄州期间,他认真反思自己过去的言行,从他的《前赤壁赋》中反映出来,着重表现了苏东坡“变”与“不变”的相对主义理论和“物各有主,苟非吾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的观念。这时的苏东坡认识到,全盘否定新法的赋税制度是不客观、不理性的,而赋税制度改革,也绝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必须综合考虑到改革的方方面面,并逐渐认同了王安石推行的新法。苏东坡在写给友人滕达道的书信中讲道:“吾侪新法之初,辄守偏见,至有异同之论。虽此心耿耿,归于忧国;而所言差谬,少有中理者。”从这封信的内容可以看出,苏东坡已承认自己全面反对新法有些意气用事。北宋元丰七年(1084)7月,苏东坡从黄州北还,途经金陵,还专程看望王安石,在这里一待就是3个月。二人在此期间,除了讨论诗词歌赋外,还对赋税等制度改革深入探究,使苏东坡对王安石的变法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和认识。王安石病逝后,苏东坡奉命起草制文曰:“将有非常之大事,必生希世之异人。使其名高一时,学贯千载。智足以达其道,辩足以行其言;瑰玮之文,足以藻饰万物;卓绝之行,足以风动四方。用能于期岁之间,靡然变天下之俗。”

(四)第四阶段:成熟期。主要体现在北宋元丰八年(1085) 6月至徽宗建中靖国元年(1101)奉命北归。此期间,也是苏东坡理财和治税才能展示最突出的时期。在登州任上5天,便做出了惠及后世的3件大事。其中之一就是“罢登、莱两州榷盐,依旧令灶户卖与百姓,官收盐税”,得到皇帝和朝政的认可和批准。在司马光要废除王安石新法之时,指着司马光说:“其意专欲变熙宁之法,不复较量利害,参用所长。”在发展经济方面,苏东坡最大的功绩便是任杭州太守时治理西湖。当时,苏东坡通过向朝廷申请并出卖度牒筹集最初的开湖启动经费,待湖面开成之后,作为菱荡租佃,以所得课利钱逐年雇人开葑撩浅,以湖养湖,这是一种实质上“财政转移支付”,既不增加国家财政负担,又能为民办实事的思想,是非常可贵的。苏东坡贬居惠州、儋州时,不顾自己贬谪之身,在不得签署公事的情况下,他采用上书的方式,多次向朝廷上书请求减免百姓税赋,经多方谋请,朝廷最终同意他改革当地赋税制度的建议,“纳役奏改钱米各半”“民受赐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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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东坡税收思想的主要内容

苏东坡的税收思想,普遍散见于其大量的《策论》、奏札和从政实践当中。从经济学的观点来考察,苏东坡的税收思想归纳起来就是经世济民、轻税薄赋、公平税负、利商安商。

(一)经世济民,这一思想贯穿苏东坡治国理财的全过程,也贯穿其治税为民的一生。重点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主张“因法便民”。也就是说,在税收立法上,对税种设置、征税范围、征税环节、计税依据、税率多少等方面的确定要“便民”;在税收用法上,特别是在具体税收征管实践中要“便民”;在推行改革上,应当“渐行渐进”,不能像王安石那样“过快过猛”。二是主张“因法尊民”。明确提出“民者,天下之本”的治国理政观点,主张要以“民之所向”作为判断善恶正邪的标准。三是主张“因法爱民”。他主张国家要“节用以廉取”,减轻或废除各种名目的征敛和税收,否则就是暴政,害民误国。四是主张“因法富民”。他主张先富民、后强国,推崇孔子的“百姓足,君孰与不足”思想,并提出“安万民”“厚货财”“省费用”等具体的富民方略。

(二)轻税薄赋,这是苏东坡税收思想的核心主张。苏东坡看到“人间行路难,踏地出赋租”非常痛心,他呼吁“谁怜屋破眠无处,坐觉村饥语不嚣”。苏东坡认为,要改变这种状况,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轻赋”。苏东坡在《道德》这篇文章中也提出“薄敛”是体现朝廷“至仁”的六件事之一,而最大的“毒莫深于夺民利”。苏东坡还在《策别安万民一》中说:“夫所贵乎县官之尊者,为其恃于四海之富,而不争于锥刀之末也。其与民也优,其取利也缓。古之圣人,不得已而取,则时有所置,以明其不贪。何者?小民不知其说,而惟贪之知。今鸡鸣而起,百工杂作,匹夫入市,操持尺寸,吏且随而税之,扼吭拊背,以收丝毫之利。古之设官者,求以裕民;今之设官者,求以胜民。”

(三)公平税负,这是苏东坡理财和治税的又一主张。苏东坡发现“轻重厚薄,一出于地”,不分“广狭瘠腴”,“履亩而税”的赋役制度,已越来越不适合当时宋代土地兼并日益严重的现实,“今夫一户之赋,官知其为赋之多少,而不知其为地之几何也”。同时,他还发现“数十年来,天下之赋,大抵淆乱。有兼并之族而赋甚轻,有贫弱之家而不免于重役,以至于破败流移而不知其所往,其赋存而其人亡者,天下皆是也”。为改变这种情况,苏东坡提出通过核查田契来确定每户田地“广狭瘠腴”的方法来征税,他说:“夫易田者必有契,契必有所直之数;具所直之数,必得其广狭瘠腴之实。而官必据其所直之数,而取其易田之税。是故欲知其地之广狭瘠腴,可以其税推也。”

(四)利商安商,这是苏东坡税收思想的又一内容。生活在大宋商业繁荣时代的苏东坡认为,减免其赋税可刺激零售商业的发展,政府的商税收入将更多。他说:“小商人不出税钱,则所在争来分买;大商既不积滞,则轮流贩卖,收税必多。”苏东坡还积极倡导“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据统计,到熙宁十年(1077)北宋税赋总收入共7070万贯,其中农业的两税2162万贯,占30%,工商税4911万贯,占70%。此后直到清朝末年,中国的商业税收入才再一次超过了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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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东坡税收思想对新时代税收工作的启示

虽然,苏东坡在财税史上远远没有取得像文学史上那样高的地位,但是,研究和发扬苏东坡的税收思想,揭示其中合乎科学、行之有效、具有规律性的部分,对今天的税务研究和税收征管工作实践是非常有意义和帮助的。

(一)在工作指导思想上,就是要像苏东坡那样常怀“经世济民”的抱负和“射天狼”的精神状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以人民为中心”的要求,立足税收工作岗位,因法便民,因法尊民,因法爱民,因法富民,既要强调民富国强,又要强调市场与资源的作用,还要强调政府调控,积极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税制和税收征管体制,一切为了纳税人,一切服务为纳税人,为纳税人服务,让纳税人满意,讲好税收故事,贡献税收力量,高质量地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

(二)在税制顶层设计上,要学习借鉴苏东坡“轻税薄赋”的思想。大力推行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加快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继续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建立税收基本法,推进各税种的立法工作,认真落实好减税降费措施,助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在征管措施制定上,要学习借鉴苏东坡通过核查田契来确定每户田地“广狭瘠腴”的方法来征税。实现“公平税负”的思想,换一个角度思考税收问题,转变征税环节;寻找最直接形象的计税依据,完善征税对象;寻找最简便易行的征管方法,改革征管方式。

(四)在服务纳税人上,要像苏东坡那样“利商安商”。在深化各项税收改革的总体框架下,进一步明晰税务部门提供服务的边界,充分还权还责于纳税人,保护和救济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高效、便捷地履行纳税义务提供保障,维护好统一的大市场。要坚持依法治税为前提,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公权力行使原则贯穿到纳税服务的全过程,实现“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做到执法中服好务,在服务中执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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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


作者:阚 洪(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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