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常志飞 记者 毛晓华)18岁小伙小明通过某网络平台购买了一辆电动车,结果刚买12天,电动车就爆炸起火,导致小明身亡。经公安查明,该电动车此前经过一维修店改装,并经过6次转手,小明是第7个买主。事后,小明家人将6名卖家和维修店店主一起告到法院,要求7名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现代快报记者获悉,法院审理认为,所有买卖过案涉车的,对造成案涉电动车自燃均存在过错,且无法证明案涉电动车自燃的具体侵权人,则所有被告均应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作为拼装、改装、转卖车辆责任主体的7名被告,连带承担40%责任。
2022年10月3日,小明通过某网络平台向蒋某购买了一辆电动车。2022年10月15日凌晨2时许,案涉电动车爆炸引发火灾,导致小明受伤。经泰兴市人民医院诊断,小明多处三度烧伤、多处二度烧伤、累及体表90%及以上的烧伤、呼吸道烧伤,后转江南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022年10月17日,小明在120救护车上经救治无效死亡。
泰兴市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原因认定如下:此次火灾起火时间2022年10月15日2时8分,起火原因排除遗留火种、排除雷击、外来火源,不能排除电动车电池故障所致。
另经泰兴市公安局珊瑚派出所查明,2020年赖某向冯某购买了一辆二手电动车及一辆新的电动车,在购买新的电动车时,赖某委托对方对两辆电动车拆卸后重新组装为一辆电动车,并多次对拼装的电动车进行改装,将铅酸电池更换为锂电池、改装电池控制器等。
随后,赖某于2021年2月份将改装后的电动车出售给程某,经陈某、张某、卢某、蒋某多次转手,案涉电动车最终被小明购得。
事后,小明家人将6名卖家和维修店店主一起告到法院,要求7名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各被告都认为爆炸原因不明,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泰兴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火灾造成小明严重受伤,并医治无效死亡。经消防部门现场勘验、认定,火灾起火位置为小明所购的电动自行车车座下方电池处,起火原因不能排除电瓶车电池故障所致。而该电动自行车系违法拼装、改装车辆,一开始由被告赖某所购,由被告冯某所拼装,后转卖给被告程某、陈某、张某、卢某、蒋某,最后转卖至小明处。7名被告应认识到私自改装电动车、买卖改装电动车可能造成的严重安全隐患,但仍对电动车进行多处明显改装或买卖,上述被告对造成案涉电动车自燃均存在过错,且无法证明案涉电动车自燃的具体侵权人,则上述被告均应承担连带责任。
而小明明知是拼装车仍购买使用,并在客厅对该电动车充电,亦违反相关规定,且在充电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处置不当,应对事故的发生及其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法院判7名被告承担40%的责任,小明自行承担60%的责任。
(文中人名为化名)